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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9 生效日期: 2000-10-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0]439号、浙财综字[2000]15号

省级各幼儿园: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经研究,现就省级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调整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项目调整为保育费、困难班费、代管费三项。除此以外,不得设立其他收费项目。
  日托幼儿在园时间超过九个半小时,除收取保育费外,可加收困难班费。
  代管费使用范围:省定统一教材,幼儿配套用书,必要的手工材料,春(秋)游门票及交通费。

  二、调整后省级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其中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招收的系统内全、日托幼儿保育费收费标准按省级幼儿园保育费的80%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幼儿园可根据各自办园条件、生源情况,在不超过规定标准前提下,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备案后执行。

  三、幼儿园应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本园具体收费标准;保育费、困难班费按月收取;代管费按学期收取。
  幼儿伙食、点心费由各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四、保育费与杂费项目合并后,报销办法统一调整为:
  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不论入哪一级幼儿园,均可凭幼儿园的收费票据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60%比例报销;第一胎为多胞胎子女的,可比照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子女及没有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子女,不论入哪一级幼儿园,均可凭幼儿园的收费票据,按40%比例报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入托一概不得享受报销政策。幼儿入托按规定报销部分费用,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由另一方单位报销;在省内不同所在地工作的双职工,在子女入托地所在一方单位报销;父母双方单位一方在省外,而子女托在本省的,由本省一方报销。此项费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目”,其他福利费“节”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本文下发后,以前有关幼儿入托费用报销办法一律废止。

  五、社会、个人向幼儿园的捐资助教款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各幼儿园今年已向家长收取的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本学期内一律予以清退。幼儿园接受社会、具人捐款应开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收入上交财政专户,全部用于幼儿园建设,不得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六、幼儿园执行新收费标准前,应按规定向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并向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七、本通知自2000年11月份起执行。

省级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公办系统内全托  人.月  350  210  160  120  儿园可视办园条件.生源情况
  公办系统外及  人.月  370  220  180  130  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民办日托
  公办系统外及  人.月  520  310  250  180
  民办全托
  晚接  人.月  5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招收系统内日、全托保育费收费标准按上述同等级标准的8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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