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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逮捕后在羁押期间能否办理退休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9 生效日期: 2000-09-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浙人函[2000]95号
富阳市人事局:
  你局富人[2000]82号请示悉。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 察厅、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文件精神,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依法批准逮捕后,在羁押期间能否办理退休问题,答复如 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依法批准逮捕后,在羁押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待其犯罪性质确定以后,再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如作出不起诉或无罪判决,但受到行政撤职、降级等处分的,应根据重新确定的职务和工资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如作 出有罪判决后,被开除公职的,其已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存在退休问题。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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