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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4 生效日期: 2000-09-14
发布部门: 永嘉县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从2000年9月15日起至2000年12月底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00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验证检查范围
  2000年7月底以前全县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均应在2000年12月底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二、验证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办税员证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验证申请。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照验证检查的有关内容认真进行查验,审核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件正本的左下方和副本的“验讫记录”栏粘贴验讫标记。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尚未按规定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领取地税税务登记证件。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验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停止供应发票;
  (四)《征管法》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永嘉县地方税务局
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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