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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1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宁波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规范一卡通业务管理,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卡通,是指用户委托成员银行(指能实现与一卡通网络中心联网的各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汇网点)根据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通过其指定的活期储蓄账户、银行卡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代扣的方式缴交公用事业费用。

  第三条 公用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与一卡通网络中心联网,利用该网络办理公用事业收费业务。

  第四条 一卡通网络中心负责一卡通委托用户有关资料的统一管理。成员银行和公用事业单位负责与各自业务相关的用户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五条 委托用户用以办理一卡通的银行账户可以是原有或新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银行卡账户、个人结算账户。
  一卡通委托用户在银行账户上建立委托缴费关系,只是在该银行账户上增加委托银行自动扣缴一卡通公用事业费用功能,不影响该银行账户原有的功能,用户可以在该银行账户上存款、取款、转账等。用户撤销银行账户上的委托缴费关系,也不影响该银行账户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宁波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项目领导小组是一卡通项目建设的指导机构,待项目完成开发、开始运行后,由其指定单位负责对一卡通系统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宁波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一卡通项目开发建设阶段,承担以下各项职责:
  (一)制定一卡通系统总体方案和业务需求说明书等;
  (二)制定一卡通章程、管理办法、收费办法、资金清算办法等有关一卡通业务规章制度;
  (三)制定用户委托申请书及费用收据格式;
  (四)制定项目进度计划,检查、督促、协调项目的执行;
  (五)负责一卡通有关情况的对外宣传与解释;
  (六)受理一卡通网络中心、成员银行及公用事业单位提案,并负责其纠纷的协调。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是成员银行和宁波市资金清算中心业务活动的主管机构,负责一卡通系统的资金清算,指导、监督成员银行及宁波市资金清算中心的有关业务。

  第九条 公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公用事业单位一卡通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十条 宁波市资金清算中心受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委托负责市一卡通网络中心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一卡通信息的接收、传送、处理和存档工作;
  (二)汇总成员银行清算数据送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办理清算,提供公用事业单位入账信息文件;
  (三)负责公用事业单位和成员银行间缴费信息的查询,提供裁决纠纷的有关数据。

  第十一条 公用事业单位的职责:
  (一)建设、管理本单位公用事业收费系统,并与一卡通网络中心联网;
  (二)受理用户号更改、撤销的申请;
  (三)按规定做好一卡通信息的传送、下载、处理和存档工作;
  (四)受理用户投诉,负责用户有关计费数据的解释;
  (五)负责公用事业费用的催缴;
  (六)办理用户现金缴费业务并提供缴费收据;
  (七)可以打印和寄送委托用户缴费收据,也可以委托成员银行打印和寄送委托用户缴费收据。

  第十二条 成员银行的职责:
  (一)建设、管理本单位公用事业收费系统,并与一卡通网络中心联网;
  (二)按一卡通章程受理用户委托申请,妥善保存用户委托资料至委托撤销后2年;
  (三)负责将委托申请失败结果及时以电话或信函方式通知用户;
  (四)按规定做好一卡通信息的传送、下载、处理和存档工作;
  (五)根据用户委托协议,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用户委托的银行账户中全额代扣公用事业费用(包括滞纳金);对委托用户实时缴费费用,根据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数据每日锁定应缴金额,对存款不足用户提供提示、查询服务;
  (六)对超过缴费期限的用户,按规定代扣滞纳金;
  (七)受公用事业单位委托,向扣费成功委托用户提供缴费收据;
  (八)提供有关用户委托资料的查询及打印服务;
  (九)负责委托用户的对账工作,提供对账单或在存折上打印每笔代扣金额;
  (十)公用事业单位开户的主办银行,受托负责缴交现金用户的收费及缴费收据提供工作。


第四章 用户缴费

  第十三条 用户按就近便利原则自主选择一家成员银行作为委托行,办理委托手续。受托成员银行根据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从用户指定的在该行的活期储蓄帐户、银行卡帐户或个人结算帐户中以全额代扣的方式代缴指定的公用事业费用。
  用户改变委托银行、委托代扣项目,应到原委托成员银行办理变更、撤销委托手续,并可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 用户的委托申请须经成员银行、一卡通网络中心和公用事业单位确认后生效。审核无效的,由受托成员银行以电话或信函方式通知用户,用户也可主动到受托银行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用户必须保证所委托的银行账户在缴费期限内有足够的余额用于扣缴指定的公用事业费用。余额不足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逾期未缴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对6个月以内的欠费,委托用户可以到委托银行,现金用户可以到公用事业单位开户的银行补缴欠费;对因欠费停机、停电、停水、停气等需要及时开通服务的,用户到银行补缴欠费时,必须向银行注明需及时开通的费用项目。对超过6个月的欠费,用户应到公用事业单位指定地点办理现金缴费。

  第十七条 用户委托的银行账户因挂失、止付或过期被停止使用期间,受托成员银行停止代扣其公用事业费用,原委托关系仍然保留。用户需到公用事业单位指定地点办理现金缴费。

  第十八条 对委托用户,缴费收据实行谁打印谁寄送的原则;对缴现金用户,主办银行或公用事业单位受理后应当场打印缴费收据给用户。

  第十九条 用户对委托代扣的公用事业费用有疑问的,可向公用事业单位查询、投诉。

  第二十条 用户在当月1日-25日(含)申请委托或委托撤销的,次月1日生效;用户在当月26日-月末申请委托或委托撤销的,隔月1日生效。


第五章 网络安全保密

  第二十一条 在一卡通系统网络上传输的数据必须加密,以防止泄密或数据被篡改。加密标准由市资金清算中心组织统一选定,并由联网各方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一卡通系统的有关联网资料、软件,联网各方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泄露。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成员银行违反本规定,限制用户自主选择成员银行委托代扣公用事业费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一卡通系统网络信息交换过程中,由于成员银行、一卡通网络中心、公用事业单位的过错引起数据丢失、泄密等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联网各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一卡通项目领导小组指定的负责系统管理工作的单位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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