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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1 生效日期: 2000-08-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14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十一日

  浙江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律师、公证员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和律师、公证员的专业培训等职能,交给厅直属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
  (二)新增的职能
  1.指导全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2.指导全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协调全省“148”法律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全省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的管理工作;管理省劳教局。
  (四)制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我省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
  (六)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全省“148”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参与省内有关立法工作;承办全省司法行政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事务;指导省法学会的工作。
  (八)负责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协助管理成人教育法律专业自学考试;受委托管理法律专业成人教育工作和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九)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省属监狱劳教单位领导班子,协助市委组织部管理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配合做好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管理、督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工作。
  (十)负责厅直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和省监狱劳教系统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讯器材等物资装备;指挥协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承办国际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开展政府和民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1个职能处室,保留政治部。
  (一)办公室
  制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信息技术网络建设,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新闻宣传、提案办理、机要、统计、文印、信访、文件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二)法制宣传处
  制订全省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师管理处
  负责审核登记全省律师机构的建立、变更、撤销及审批律师执业证,对全省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和对律师执业证进行注册;负责全省律师资格考试(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国外(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和我省律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查处全省违纪律师和违纪律师事务所。
  (四)公证管理处
  负责全省公证机构的建立、变更、撤销及公证员资格的审批,对全省公证员进行注册;负责全省公证员资格考试(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规范办证程序;查处错证假证和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全省涉台公证文书审查、寄送和副本查证。
  (五)基层工作处
  拟制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省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工作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全省“148”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登记和执业证的颁发、注册工作;承担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法规教育处
  负责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制订全省法学教育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及全省在职司法干部、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教育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案件的办理,承办应由本厅受理的行政案件;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设立仲裁委员会的登记工作;指导全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和调研工作;承办全省司法行政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事务;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校、法律学校及成人法律教育工作。
  (七)计财装备行政处
  负责制订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本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建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讯器材的计划和分配;负责厅机关行政后勤及保卫工作。
  (八)审计处
  负责厅机关、厅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监督和省监狱劳教系统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九)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管理省属监狱劳教单位领导班子;协助市委组织部管理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核全省司法行政部门录用、调进人员;配合做好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组织处
  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争先创优、立功创模、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和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教育。
  (十一)警务处
  督查党和国家的监狱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在监所的贯彻落实情况;调研和掌握监所工作动态和信息;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的评授、晋升和培训;管理、督查警容风纪,指导管理全省监狱劳教单位警容风纪纠察队;负责警种建设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保留省法律援助中心。

  四、浙江省劳教局(正处级)
  省劳教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法规和劳教工作方针、政策,编制劳教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规划全省劳教所的新建、扩建、撤销、合并、布局等重大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决策依据和建议;制订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方案、规章制度和教育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劳教人员的收容分配和调遣,办理劳教人员延长或减少劳教期限、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审批工作;负责管理全省劳教系统的经费、物资、警服、技术装备;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劳教所的安全生产、设备管理、科技、环保工作等;负责全省劳教系统的干警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管理省直劳教所领导班子和全省劳教系统的机构编制、干警录用、培训、警衔评授,以及省直劳教所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及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全省劳动教养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报道工作;承担省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员编制
  省司法厅机关编制125名(含警务处、省法律援助中心编制2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处级领导职数38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省劳教局机关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2名,政治处主任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将省公证处改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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