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1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十七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主管综合性法制工作事项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法制局组织或参与检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划归各有关职能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考虑、统一安排省政府的立法工作,制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安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三)审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协调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办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五)办理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办理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
(六)承办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七)研究行政立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八)办理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指导下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统计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协调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协调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十)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和应诉人员、政府法制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清理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编辑出版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
(十二)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指导浙江省经济法研究会工作。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指导设区的市组建仲裁委员会。
(十三)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设5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行政处
负责全省政府法制建设的综合调研工作;制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负责各处之间业务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各类重要文稿;组织清理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编纂出版《浙江省法规规章汇编》;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指导省经济法研究会工作;指导设区的市组建仲裁委员会;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会提案;负责对外联系接待、文秘、机要、档案、信息、保卫和机关财务、后勤行政等工作;负责办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
(二)立法一处
具体承办计划、经济、财政、税收、工商、外贸、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旅游、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海洋与渔业、药品监督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负责有关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有关国家立法草案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草案征询省政府意见的工作。
(三)立法二处
具体承办公安、安全、监察、教育、文化、科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民政、司法行政、计划生育、广播电视、体育、卫生、侨务、外事、统计、审计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负责有关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有关国家立法草案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草案征询省政府意见的工作。
(四)复议应诉处
受理并审理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省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指导和监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起草行政复议工作的配套制度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涉及行政复议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浙江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的管理工作;对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并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反映和上报;受理并审理省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了解、研究全省行政赔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政府法制监督处
实施和考核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承办各市政府、省直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全省有关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工作;负责《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和办理行政执法投诉;参与或者受委托协调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编制为25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
办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