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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6 生效日期: 2000-07-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105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的通知》(浙政发[1998]159号)精神,结合高校校办企业实际,现对加快我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省属高校校办企业的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为重点,着眼于制度创新,通过改组转制,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使高校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使学校由管理企业转变为管理资产,形成具有高校特色的产业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促进高校校办产业的更大发展。
  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因企制宜。各校要分类型分层次地实施改制,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二是坚持资产优化重组。着眼于搞活高校校办企业,推进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逐步形成高校校办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积极发展企业集团。三是坚持产业结构调整,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加强技术创新,加快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为实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作贡献。四是坚持“三改一加强”。企业改制、改组与技术改造相结合,同时全面加强企业管理,着力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五是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高校校办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
  根据高校校办企业的特点,可采取多种改制形式,主要形式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可采取联合、兼并、租赁、出售等其它形式。骨干企业一般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规模大、前景好的企业,可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条件的要争取上市。规模小的企业可采取联合、兼并、出售等形式。

  三、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后与学校的关系
  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后,学校与改制后企业的关系是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因此,学校应逐步改变原有的产业管理体制和模式,高校产业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应向资本经营职能转变,有条件的可组建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国家行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权,享有委派代表、选择企业经营者、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国有股权收益收缴、监督与考核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等权益,并承担国有股权相应的义务。

  四、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清产核资。省属高校校办企业进行改制,首先必须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全面彻底,准确无误”的原则,将账内账外、库内库外、企业内外、学校内外的资产全部纳入清理范围,不留死角。各项资产要分门别类按实物逐一登记,未曾入账的资产都要入账,无形资产也需逐项查清。在资产清查以后,进行资产核实,并提交清产核资报表。
  (二)资产评估。改制企业的现有资产,在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国有资产评估,先由需要改制的企业向学校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国资部门准予立项后,企业可委托由国资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须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
  集体性质校办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程序同上。
  (三)产权界定。根据高校校办企业资产的历史形成过程及部分集体性质企业实际,一般可将校办企业的资产分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个人资产和外商资产。
  全民性质的校办企业的现有资产原则上界定为国有资产,如存在个人投资、社会法人投资、外商投资等投资关系的,按原投资协议和原始投资凭证确定其产权归属。
  集体性质的校办企业的现有资产中,除学校在企业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约定)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界定为国有资产外,其余资产应界定为集体资产。
  在对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时,要客观划分国家及其他投资者应享有的权益,充分重视企业经营者和技术持有人在企业资产增值中的作用。要把科技成果、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纳入产权界定的范围。
  (四)资产核销。企业在改制中清理出来的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和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应按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企业自行消化,如数额较大企业难以承受的,可向财政和国资部门申报核销。
  1.各种逾期应收账款,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部分,及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能履行偿债义务,确实不能收回的账款,应取得债务方的有关法律证明,经审核批准后,先冲销坏账准备金,不足部分可计入当期损益,然后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以下简称依次冲减净资产)。经核销以后,对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可从净资产中提取不超过余额10%的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如有余额的,只能补提差额。已核销的国有资产坏账损失应账销案存,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利,如在以后年度收回,应作为国有股独享权益,但可留在企业无偿使用3-5年。
  2.企业一年以上的库存商品经评估低于进价部分,先冲减商品削价准备金,不足部分先计入当期损益,再依次冲减净资产。
  3.企业对外投资因被投资方破产,企业权益不复存在而造成的损失,应取得被投资方的有关法律资料和证明,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4.企业因执行政府的有关政策导致经营发生亏损而形成的亏损挂账,或未弥补完的以前年度亏损,经审核批准,先以当期损益弥补,不足部分依次冲减净资产。
  5.企业因出售公有住房,住房周转金出现红字,经审核批准后,先冲减企业公益金,不足部分再依次冲减其他净资产。
  6.各项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等,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获得赔偿后,经批准可计入当期损益,不足部分依次冲减净资产。
  7.应付福利费、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等费用,改制时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8.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如计入当期损益而涉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项目,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五)资产提留。企业改制时离退休人员医疗、抚恤等费用,按现行标准,经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后,一次性从企业公益金中予以弥补,不足部分可在其它净资产中提足。
  (六)资产剥离。经财政和国资部门审批,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可予以剥离。具体剥离办法,按照《浙江省国有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综[1999]8号、浙财工[1999]79号)执行。
  (七)土地使用权处置。在企业改制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省政府《转发省土管局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53号)、原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浙土[2000]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资产出售。省属高校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以资产出售方式进行产权置换。出售的价格以资产评估的结果为基准价,根据企业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允许作适当浮动,下浮幅度超过10%的需报国资部门批准。对整体购买且购买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10%的价格优惠。整体数额较大,一次性难以缴清的,可在购买后3年内缴清价款,但第一次缴款金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的50%,欠缴部分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实行财产抵押,具体由改制企业与收取部门签订协议确定。资产出售收入经财政、国资部门同意,由学校收缴,收缴的资金可作为学校对改制后校办企业进行再投入,学校享有股权收益的权利,也可用于学校事业发展。
  (九)股本设置。改制企业可根据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职工利益和资本供给的实际可能,合理确定股本总额。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结构设置,一般可设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国家股由学校持股。股本设置的原则是:1.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激活企业运行机制,增强企业资本运作能力和企业活力。2.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鼓励经营者、经营骨干持大股。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其股权设置应严格按《公司》规定要求,按其投入的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确定各自的股份。对于老企业中原有资产,应严格按照产权界定的结果,来确定各投资主体在改制后的企业中所占股份。
  (十)无形资产入股。学校无形资产可分为科技成果和学校条件支持两类。
  以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以转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在该技术股份中可以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具体办法可参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1998]17号)执行。
  鉴于校办企业使用学校一定的资源,如在企业工作的属学校编制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学校技术支持和人才储备;校誉所产生的高信任度等,企业改制时,学校与企业可协商确定一个合适比例,作为国有股份。
  (十一)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后,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并逐步完善企业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制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岗变薪变;职工工资水平与本企业经济效益挂钩,能升能降,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工效挂钩的办法。企业改制后,不影响企业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改制后的企业由于产权发生变化,影响原劳动合同履行的,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
  鉴于校办企业发展的特殊历史背景和现状,在改制过程中,对企业中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政策作出妥善安排。
  (十二)继续实行税收减免。为促进高校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校办企业改制,对转制后学校持股企业,可按规定继续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减免税资金可用于学校事业发展,也可作为学校对企业再投入,折合成国家股,由学校享有股权收益的权利。

  五、加强领导,积极推进高校校办企业的改革
  加快高校校办企业的改革步伐,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持校办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各高校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高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认真抓好。企业改制工作涉及学校多个部门,各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校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应机构,制定本校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研究和决策企业改革的有关问题。
  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从现在起力争在两年内完成。各高校要抓紧制定本校企业改革总体方案和具体实施步骤,其内容应包括:企业现状;基本思路和模式;实施计划;主要措施。改革总体方案须报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审批。各高校可先进行企业改制的试点,逐步推开。今后组建新企业均应按本意见精神进行。
  高校校办企业的改革,既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也要注意群众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工作。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妥善分流企业职工,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协调和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积极推进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
  市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工作,可参照本文件精神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浙江大学校办企业的改革工作,也可参照本文件精神,由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共建共管新的浙江大学的决定》(教直[1998]5号)的有关规定,商请教育部予以明确。

二零零零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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