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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安全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国家安全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5 生效日期: 2000-07-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安全厅
发布文号: 浙国安[2000]25号

各市国家安全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国家安全机关掌管反间谍工作和其他有关国家安全的工作,是国家保密要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部与国家保密的国家安全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国家安全机关的机构设置、编制、干部配备、干部实力、干部身份、经费开支等属国家安全工作中国家秘密。为保守我省国家安全机关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防止发生泄密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各级国家安全机关要支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主动、按时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只填报本单位应扣缴税所得额、应扣缴税款和应补(退)税款,不填报本单位编制数以及具体纳税人的姓名、职务、工资额、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从协助做好保守国家安全工作中国家秘密出发,对国家安全机关的上述纳税申报办法予以理解、支持。

  三、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并妥善保管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表,保证纳税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检查。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国家安全机关报送的公文、资料以及表格数据,应指定专人管理,未经报送机关同意,不得将国家安全机关的纳税情况提供给其他单位、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时,应事先征得各市地方税务局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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