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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9 生效日期: 2000-06-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8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局是省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制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
  (二)划入和新增的职能。
  1.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2.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
  3.核设施、核技术和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光污染、电磁辐射的环境监督管理职能。
  4.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职能。
  5.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职能。
  6.组织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的职能。
  7.协助市组织部门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职能。
  (三)交给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
  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登记和项目推广、环境标志认证、环保产品认定以及其他有关的资质认证技术性、环境监测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本省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市和重点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本省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从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杭嘉湖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四)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省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组织推动本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五)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
  (六)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环保产品认定工作。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指导本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制订并实施本省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和新闻出版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本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工作;开展国内外的有关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监督管理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场外应急工作;组织制定、修改和实施本省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协调、联络、督促和检查各专业组的应急计划准备情况;负责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综合性会议组织、文电、秘书、保密、档案、信息、信访、督查、督办等政务工作;组织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的协调、联络、督办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和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全省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参与编制本省可持续发展纲要;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制定与考核;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组织制订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征收标准和有关规章,负责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局系统财务管理,负责局系统的财务审计;管理信息中心。
  (三)政策法规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组织草拟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文稿,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处理重大违反环保法规行为;办理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组织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
  (四)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规划和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培训教育;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管理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组织全省环境保护行政奖励表彰;协助市组织部门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科技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五)监测科技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开展国内外有关的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技术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科技成果;制订地方环境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环境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指导环境管理体系(ISOl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及环保产品认定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制订全省的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管理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规划建设和指导环境监测网络工作;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六)污染控制与环境监理处
  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污染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工作;组织实施固体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审查和管理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许可证;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负责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征收工作;负责环境监理;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项及跨地区、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
  (七)自然生态保护处
  管理全省及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的保护;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生态监理工作;承担杭嘉湖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八)核应急办公室(辐射环境管理处)
  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协助草拟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场外应急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协调、联络、督促和检查各专业组的应急计划准备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承担省核电场外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调查处理有关辐射污染纠纷。
  (九)建设项目管理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按国家和省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组织本省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此外,保留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挂国际合作办公室牌子)。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局机关编制为57名(含核应急办编制8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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