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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6 生效日期: 2000-06-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建房发[2000]10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丽水地区计委,萧山、余杭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的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已下发《关于贯彻建设部77号令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清理换证工作的通知》(浙建房(2000)65号),经研究,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各地结合清理换证工作贯彻执行。
  一、关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企业按照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的内容, 如实、完整地填报企业资金、人员、开发经营业绩、工程质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叁级(含叁级)以下企业由地级市审批,报我厅备案。贰级企业由地级市初审,初审合格行文上报厅审批。壹级企业由我厅初审,初审合格上报建设部审批。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向我厅申报。
  依法取得土地的企业申办项目公司必须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项目公司,为防止建设与管理脱节,现有的项目公司项目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管理到位,资金和技术人员到位的可以申请变更为专营公司
  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资金、人员等达到相应等级,而开发经营业绩未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可以按资质等级标准确定为暂定资质,发放暂定资质证书,暂定期限为两年。
  确定为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累计竣工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关于中外合资房地产项目企业
  按照省政府令第20号发布的规定,由企业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合同章程批文、营业执照及其他申报资料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逐级向我厅申报,由我厅审批。
  中外合资房地产项目企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管理到位,资金积累较好,技术人员达到规定标准,质量较高,可以允许申请变更为中外合资房地产专营企业。根据相应等级标准确定资质等级,同时发放注明涉外字样的资质证书。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应提供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正常退休人员聘用不得超过有职称人员总数的10%,且不能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四、关于承接业务范围
  确定贰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参加招投标,开发房地产项目。确定为叁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在地级市范围内参加招投标,开发房地产项目。确定为肆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仅限于在企业所在地市、县开发房地产项目。确定为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只在企业所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贰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层高低于30层的开发建设项目。叁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层高低于18层的开发建设项目。肆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层高低于12层的开发建设项目。

  五、2000年清理换证工作结束后,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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