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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市(地)教育系统外事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5 生效日期: 2000-05-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浙教外[2000]107号

各市(地)教委:
  近几年来,我省教育对外交流工作日益加强,教育外事工作发展迅速。针对当前各市(地)教育外事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促进各市(地)教育外事工作有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管理体制
  各市(地)教委是本地区执行教育外事政策、处理教育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各市(地)教委在处理教育涉外交往事务时,应接受市(地)外办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各市(地)教委要把本地区教育系统外事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教育系统外事工作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外事干部。

  二、出国工作
  各市(地)教委和所属教育单位组团出访,由各市(地)教委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所在市(地)外办办理报批手续。各市(地)教委应按出国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所属单位出国人员的行前教育以及回国后的总结工作。对组团和出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向市(地)外办和省出国审批主管部门报告。
  中小学校或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所属的成建制校外教育机构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活动,须按浙江省教育厅和浙江省公安厅浙教外(1998)243号、(1999)103号文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主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按教育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市(地)教委,经市(地)教委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在我省任教或就学的持外省户籍的人员参加夏(冬)令营活动,由省教育厅征求当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然后办理审批手续。教育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派员参加夏(冬)令营活动,应按公派短期出国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报批手续。费用由派出单位支付。

  三、校际交流
  各市(地)教委负责所属学校对外校际交流的审核和管理。有关校际交流协议及其它形式的交流项目需报市(地)外办复审,由各市(地)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省教育厅备案。纳入友好城市项目的校际交流,按省委外领办发[1998]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外籍教师的聘请和管理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教师须按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办理聘请单位的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认可的学校申报聘请外籍教师来华任教,应预先编报学年度聘请计划,按隶属关系经市(地)教委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属计划内的聘请事项,由省教育厅审批,抄送各市(地)外办备案;计划外的,通过市(地)外办报省外办审批(宁波市除外)。
  市(地)教委要加强对有关聘请单位外籍教师的管理。

  五、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管理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接受外国学资格。我省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申请,需经学校所在市(地)教委审核,并商市(地)外办和公安局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外办和省公安厅审批。
  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校一般应接受随父母在华长住的外国学生;如接受父母不在华长住的外国学生,须由其父母正式委托在华长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其监护人。
  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内)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但须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定协议,并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该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外方派遣单位应派代表来华担任其派遣学生在华期间的监护人。
  来华在中小学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X'签证,并自入境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证或办理签证和居留证项目的变更手续。
  省教育厅负责对“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的审批和对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评审工作。市(地)教委对有关中小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要进行指导和检查。

  六、中外合作办学及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应以原国家教委1995年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为依据。中方合作单位申报时应先征得所在市(地)教委的初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并由所在市(地)教委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进行管理。

  七、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中小学及市(地)属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如确有必要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个案上报省外办审批。

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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