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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77号令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清理换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 2000-05-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浙建房[2000]6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丽水地区计委,省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87号)和《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今年结合资质年检,对全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换证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四级(含四级)以上资质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外企业,1999年12月30日前领取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属本次清理换证对象。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有关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按照建设部77号令执行,其中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四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本次资质清理原则上按照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因注册资本达不到新标准的企业,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3个月后均按新标准核定资质。
  2、原办理项目和涉外资质的企业,同时参加由原审批部门清理并换发新证。
  3、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清理换证内容
  1、基本情况。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职责,开发经营的企业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有职称技术人员任职情况、注册资金到位情况。
  2、资质条件复核。按照建设部77号令和我厅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
  3、开发经营情况。主要检查开发业绩:(1)近3年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2)土地开发面积、转让土地面积;(3)经营利税情况;(4)商品房屋质量情况和开发建设安全情况; (5)两书制度执行情况;(6)售后服务情况等。
  4、依法经营情况。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房地产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检查(1)超资质等级标准开发;(2)出借资质证书;(3)未经批准设立同行业分支机构;(4)违法预售;(5)不履行预销售合同;(6)发生消费者集体投诉;(7)销售面积“短斤缺两”及存在虚假广告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三、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参加资质清理的申请报告和如实填妥的年检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身份证件;
  3、近一年内法定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
  4、设立企业的章程、协议书、企业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确定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的董事会决议或证明文件,部门负责人及三总师任命文件或聘用文件;
  5、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股东单位委派文件或调动证件或人才市场招聘合同;有职称专业术人员职称证书或职称批准文件;各有职称人员在企业任职的聘书或任职文件;
  6、开发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证及竣工验收单,以及近2年开发统计年报;
  7、《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8、企业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等。

  四、清理换证方法和步骤
  今年结合贯彻建设部77号令开展清理换证工作,按照建设部要求,全省这项工作要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时间紧任务重,经研究,采取以下办法开展清理工作。
  1、清理时间安排如下。6月底前各开发企业自查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时间,逾期未申报的开发企业以不合格论。7月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间。7月底前各市审查完成行文并附资料上报我厅房地产业处。
  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0年6月底前完成自查,将申报资料上报我厅房地产业处。
  各地一级资质开发企业由各市负责在5月底前将资料上报我厅,由我厅审核后报建设部审批并换发新资质证书。
  2、清理换证程序。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我厅年检。全省一级企业由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我厅,经我厅审核同意报建设部审批。二级企业由各市(地)初审后报我厅审批。三级以下(含三级)企业由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年检批文和清单报我厅房地产业处备案。

  五、清理检查处理意见
  1、经清理确定为合格的开发企业,由省或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资质管理权限发文公告,并发放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新资质证书。
  2、经清理确定为不合格的开发企业,视实际情况分别予以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处理。
  3、企业设立满两年未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长期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商品房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开发经营中存在严重欺诈作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群众投诉并经查核实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注销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的企业,可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这次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布置,掌握情况,严格把关,贯彻落实。重点检查规范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热点。认真做好这次清理换证工作,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1、建设部令第77号(略)
      2、建设部建住房(2000)87号文(略)

     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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