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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渔业局关于深圳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3 生效日期: 2003-05-23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3]62号

 现将市农林渔业局《关于深圳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予以转发,方案内容已经市政府同意,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深圳市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依法稳定林地、林木权属,切实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林地林权管理工作有利于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的保护,确立和保障国家《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登记发证范围
  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是具有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提出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发证申请。

  二、登记发证基本原则
  (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要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林地林权的政策确权发证。林地、林木登记发证后,林地、林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1.凡是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林地林权发证机关必须依法进行受理;鼓励以行政村为单位申请,但申请范围内有自留山的,必须先征得拥有自留山使用权的村民同意。
  2.凡在2002年12月31日前,市、区政府用于统一规划建设的大面积统征林地(郊野公园除外),不管以前是国有、集体还是自留山只登记,不发证。
  3.凡申请登记林地、林木权属的,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不予登记发证。
  4.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统一规范原则。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新换发的《林权证》,一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三)申请登记原则。由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登记申请的,经逐级审核无误后,准予登记发证;不申请的,不予登记发证。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申请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的,基层单位对于申请的主要内容要在林地、林木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开登记时间、地点、申请须知和审查结果,公告期为15天,确认无误后才准予上报,由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给予登记发证。
  (五)按权属发证原则。依据权利者对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别予以登记,颁发《林权证》。
  (六)先易后难原则。凡权属清楚的,先发给《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待理清权属或处理完争议并签有协议、或纠正违规行为后,再发给《林权证》,否则不予换发《林权证》。
  (七)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
  1.林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除自留山外,不准再重新分山到户。本次林权登记和换发林权证的目的不是重新确定林地、林木权属,而是为了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
  2.要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确权并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同时权属没有发生变化的,都要予以承认,并换发新的林权证。
  3.对权属已发生变化的,经林地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核准,要依法进行新的林地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认,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颁发新的《林权证》。
  4.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林地、林木的,进行初始登记,颁发《林权证》。
  (八)稳定自留山政策不变的原则。坚持自留山归农户无偿使用,使用权长期不变,并允许继承、转让,实行多种形式经营的政策。
  1.对林业“三定”时期划给农村村民的自留山林地,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应予承认并进行登记发证。此次登记发证前,已经调整的自留山林地,经区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证,但不能借此调整扩大范围。
  2.自留山的林木可继承、转让,凭继承、转让手续登记发证,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归行政村所有,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应限定在本行政村内,并限期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手续,凭继承手续登记发证。被继承人死亡,本行政村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自留山林地、林木使用权由行政村收回。
  3.在申请登记时,原持证人死亡或户口迁出,可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原持证人没有变化的,不予更名。自留山林地、林木登记发证以原《自留山证》的四至界址为准,实际面积与原《自留山证》面积不符的,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不准扩大范围发证。
  (九)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在开展林地林木登记发证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进一步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
  1.已承包的山林(包括“三定”时期划给群众或专业队、组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凡签订有承包合同且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按合同(协议)确认林木的所有权或山林使用权,发给《林权证》,如果多次承包的林木,而合同(协议)又不明确的,《林权证》发给首次发包方。
  2.以转让等形式获得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的,依照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及其确定的转让年限,予以登记发证。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成立市、区开展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
  2.大力宣传《深圳市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
  3.组织全市参加林地林权换发证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
  2003年7月开始实施,各区要以镇(街道)为单位逐村开展工作,到2004年6月底基本完成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结束后,各区要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四、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向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的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填写《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权属证明。
  (二)审核登记。这是工作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的登记申请,必须由自然村、行政村委会审核,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审核权属是否明确,四至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并将审核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地点:国有林场的在附近的镇(街道)公示,行政村的在所属镇(街道)公示,自然村和自留山的在行政村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三)颁发证书。对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由区政府颁发新的《林权证》,同时收回和注销原《林权证》。
  (四)验收建档。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检查验收。验收标准为:
  1.各种证、表填写规范、清楚。
  2.《林权证》的记载与实际相符,四至清楚,做到地有证,证符地,证地相符,证图相符,图地相符。
  3.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得到解决。
  4.规定发证的森林、林地和林木,换发证率达95%以上。
  验收合格后,区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林地林权管理档案,留存《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林地林权登记台帐》和《林地林权证发放登记表》各一份,并用电脑建立林地、林权档案管理数据库,将林地、林权状况逐块输入电脑。镇(街道)和村委会各留存一份《林地林权登记台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加强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府办、农林、规划与国土资源、城管、水务、民政、司法、财政、法院等部门组成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领导小组,下设林地林权换发证办公室,技术力量不足的,可以请林业技术单位协助。财政部门要落实必要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专项经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乱砍滥伐林木、挖山取土、突击毁林抢种占地或争山械斗引起的纠纷。
  (二)掌握换发证重点和先后顺序。重点是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应首先将国有林场、集体林场、镇(街道)、村集体山林的林地所有权进行登记换发证;其次是责任山、自留山的林地、林木登记发证。自留山林地面积太小或过于零星分散,在地形图上难于标记的,可采取造册登记建档而暂不发证的办法;三是以拍卖、转让、租赁、承包等方式获得的林地、林木的登记发证;最后是对零散林木进行造册登记建档,但暂不发证。
  (三)关于换证中出现的或原遗留的山林纠纷问题的工作原则:
  1.凡有争议的山林,应解决纠纷,纠纷未解决前不准换证或发证。
  2.镇与镇之间的争议由相关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区换证办公室调
  处;区与区之间的争议,由相关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市组织协调解决。
  3.凡镇、村边界插入对方的插花地,均由双方工作组约定时间,现场审核,互对地形图,划清权属。
  4.生态公益林在核查表备注栏中注明,面积界址在地形图上标明。
  5.承包开发种果的林地,暂不列入发证范围。
  (四)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日常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并要有专门的电脑和林权档案管理数据库,实行科学管理,使林地林权登记发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今后,凡在规划的林业用地上进行的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等一切经营活动都要出示《林权证》,无《林权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
  (六)《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和《林权证》的工本费按有关规定由林地林木权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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