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价[2003]54号
市供水总公司:
为逐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保障我市生产、生活用水的需要,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在对市供水总公司的供水成本和经营情况的调查审核、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居民、企业的承受能力,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3年4月1日起调整市供水总公司的自来水价格。现将水价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供水总公司自来水价格平均售价每立方米由1.15元调为1.25元(含税,下同)。调整后的水价详见附表。
二、趸售供水的镇区可根据市水价的调整及水损实际相应调整用水到户价格,并报市物价局批准。
三、市供水总公司对城区60岁以上的独身或无子女用水用户,以及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用水用户继续按规定给予减免定量水费的优惠。
四、请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附:
中山市供水总公司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建筑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