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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年审、换证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0 生效日期: 2003-03-20
发布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加大统计改革力度,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登记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9)44号)关于《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统字(2001)2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03年4月1日到8月31日进行统计登记年审工作,同时对在2001年发放的统计登记证进行换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统计登记单位),均按本通告要求进行统计登记年审。
  二、统计登记年审实行在地管理原则。各区统计局负责本辖区的统计登记及年审工作,统计登记单位到所在地的区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年审手续。
  三、尚未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请尽快到所在区统计局继续办理统计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统计登记单位应当持下列证件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持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二)企业持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持工商营业执照;
  (四)其他经济组织凭有效的证明文件。
  五、统计登记单位应当持下列证件办理统计登记年审手续:
  (一)办理统计登记手续所需的证件;
  (二)统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统计登记证IC卡(已办IC卡单位)。
  六、凡2001年领取统计登记证(在统计登记证的发证时间上标明为2001年)的单位,应按要求换发广东省统一的新版统计登记证。
  七、办理统计登记(年审)手续,应先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区统计局领取《统计登记申请(年审)表》,填好表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送交区统计局。
  八、统计登记及换证的费用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具体事项可与本单位所在地的区统计局联系。
  特此通告。
附:市区统计登记办公室地址和联系电话
  罗湖区统计登记办 文锦中路1008号区政府办公大门左侧 25666322
  福田区统计登记办 福民路123号区政府办公大楼14楼1407室 82918333转1422、1417、1407
  南山区统计登记办 南山区桃园东路区政府办公大楼1614室 26542081
  宝安区统计登记办 宝安区宝民1路区政府西园招待所2楼 27753469
  龙岗区统计登记办 龙岗区龙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东座17楼1702室 28949821
  盐田区统计登记办 盐田区行政文化中心627、628室 25228628、25228627

                                 20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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