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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9 生效日期: 2003-01-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2003]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
  会议认为,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继续实施5年来,省人民政府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大力扶持移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一定程度地改善了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移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议案实施已初见成效。但是,由于大部分水库移民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搬迁安置的,在当时特定条件下,造成安置上的“先天不足”,加之历史问题的沉积,许多遗留问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水库移民总体上仍属我省的特困群体,存在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居住条件、饮用水质和基础设施较差等突出问题。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实施议案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加大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力度,从2003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6亿元,再用5年时间,进一步解决水库移民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其目标明确,措施可行。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解决移民的住房、用水、土地等重点问题;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下大决心,增加省财政投入;要根据国务院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政策要求,限期从根本上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在省级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落实配套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要加强移民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实行专帐专户,确保有效使用,逐村逐项解决遗留问题,完成一个,验收一个,消号一个。要尽快制定我省的水库移民安置法规,使移民工作走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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