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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中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6 生效日期: 2002-12-26
发布部门: 广东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列席和邀请列席中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人员为:
  一、居住中山市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中山军分区司令员、政委;

  五、镇、区党委书记、镇长、区办事处主任,镇人大副主席、区人大代表工作室主任;

  六、出席政协中山市委员会八届六次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

  七、部分副处级以上单位的负责人;

  八、国家、省属驻市部分单位的负责人;

  九、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十、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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