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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3 生效日期: 2002-12-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2]201号

《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已经市政府三届七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
  一、实施在地统计的意义
  在地统计是指由原来按专业直接进行统计调查、实行垂直管理的统计方法制度,改为由市统计局制定统一的统计方案,专业牵头、按调查对象所在地进行统计调查、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方法制度。
  在地统计是统计工作在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为适应经济体制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而作出的重大变革。实施在地统计,能够完整、准确地搜集和整理区域统计数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市及各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变化情况,在可比的基础上,更好地满足各级政府管理的需要。对各级政府、各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和目标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在实施在地统计的同时,按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统计方法制度,解决统计数据重复和遗漏问题。

  二、在地统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在地统计的对象:除特定的重点单位、调查对象外,所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住户均为在地统计的对象;
  特定的重点单位:指经市统计部门确认的,在行政上实行垂直领导、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在业务上不宜按行政区域分割的单位,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单位和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单位);
  特定的调查对象:指由国家、省统计部门指定的必须直接统计的调查对象;
  (二)在地统计的范围: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具体包括如下:1.国民经济核算;2.农林牧渔业;3.工业;4.能源、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5.批发零售贸易业及餐饮业;6.外商投资生产经营情况;7.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8.建筑业;9.房地产业;10.劳动、科技、社会服务业;11.金融保险业;12.基本单位统计;13.城市居民住户抽样调查;14.居民消费价格调查;15.企业集团调查;16.企业景气调查;17.人口统计调查;18.根据需要开展的其他全市性统计调查;
  (三)在地统计的内容:由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省统计局印发的统计报表制度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需要统一制定;
  (四)统计登记是做好在地统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按《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
  (五)政府各部门组织开展的统计工作按原管理模式不变。

  三、统计调查对象区域间划分的原则
  在地统计调查对象区域间的划分是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分类标准的要求,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和统计范围不重不漏为基本原则。在遵循此原则基础上,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法人单位(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下同)为起报单位,由法人单位向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综合统计报表和分区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不单独填报统计报表;
  (二)法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向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异地经营的法人单位,即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与生产经营不在同一地点的法人单位,或在登记注册后变更了经营地点的法人单位,按其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管理,即向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四)个体工商户按其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管理;
  (五)特定的重点单位、调查对象,直接向市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综合统计报表和分区统计报表。

  四、各级统计机构的职责
  在实施在地统计中,各级统计机构在履行原有各项工作职责的同时,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统计机构
  1.负责在地统计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设计科学和可操作的在地统计实施细则;
  2.负责编制全市统计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统计指标体系的研究和统计方法制度的改革,并根据经济社会实际发展的需要,制订出科学、可行的统计方法制度;
  4.按在地统计区域间划分原则,负责各区统计调查单位的统筹、划分,包括协调相关统计专业对各区、各企业主管单位划转企业的移交、核实和名录库的维护,理顺地方政府统计部门与所在地各类单位的关系,及时处理数据上报和衔接中出现的问题等;
  5.全面负责调查数据质量控制、评估及公布,保证区域间统计数据的可比性,确保统计数据不重不漏,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
  6.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实行直接统计管理;
  7.负责统计法制建设,组织统计执法工作;
  8.负责全市统计信息化建设;
  9.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并编写统计调查报告。
  (二)区统计机构
  1.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在地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在地统计方案,确保在地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2.按在地统计范围所规定的统计专业,负责本辖区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资料的采集、审核、录入、初级汇总和上报工作;
  3.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开展统计调查工作,解决实际调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统计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5.对本区负责的调查单位、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管理和维护;
  6.对本区域统计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及数据库建设;
  7.按照统计法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大统计执法工作力度。
  (三)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
  1.组织基层统计人员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2.组织和落实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3.负责组织基层统计人员培训学习,做好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
  4.核实本辖区的调查单位、调查对象情况,维护调查单位名录库;
  5.收集、审核、录入、上报统计调查数据。

  五、统计调查数据的质量控制
  按照在地统计的目的和要求,在保证可信度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的控制必须做到层层把关、逐级负责。
  (一)市统计部门制定各级调查数据质量责任制,明确责任、义务,建立调查数据评估制度,分别对各区、各统计专业的统计数据进行总体评估,包括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评估,统计数据所反映的变化趋向与经济发展情况的比较评估等;必要时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单位进行复查,以解剖麻雀的方法验证有关调查数据。
  市统计局成立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委员会,由相关领导和统计专家担任委员,对重大统计调查数据进行评估;专业统计调查数据则由相关统计专业按评估制度进行联合审查、评估,原则上未经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统计数据不得上报或使用。
  (二)区、镇(街道办事处)按市统计部门制定的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和责任要求,对本调查区域的调查单位的变动情况、各项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单位进行复查,检查、核实有关指标数据质量,计算统计调查人员的调查误差、调查精度和把握程度。
  (三)基层统计调查人员要熟悉统计制度及相关统计指标的含义、要求、相互之间的平衡关系,准确把握统计调查表的所有数据,认真检查、核实统计调查表每一组数据,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六、实施在地统计的步骤
  (一)准备阶段
  1.2002年8月30日前制订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2002年11月30日前制订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实施细则。
  2.结合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2002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市基本单位清查工作,建立市及分区统计单位名录库,并建立相应维护制度。
  3.2002年12月30日前,召开全市在地统计工作动员大会,动员、部署开展在地统计工作。
  4.2002年12月30日前在全市开展在地统计的有关业务培训;同时确定并划分市、区统计调查单位。
  (二)试行阶段
  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根据确定的统计调查单位按统计专业分别试行在地统计。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按在地原则和本方案规定实施在地统计管理,有关法人单位或调查对象按规定执行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
  在地统计试行期间,原有的统计方法制度继续执行,统计报表报送渠道执行双轨制。
  2003年10月至12月,根据试行阶段的实际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组织有关专家、部门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在地统计方案及实施细则,改进在地统计工作。
  (三)全面推行阶段
  2004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在地统计。

  七、实施在地统计的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办公条件等方面予以支持,确保在地统计顺利实施。
  (一)加强区、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建设,充实基层统计力量,建立健全区、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管理组织体系,适应实施在地统计的需要;
  1.充实基层统计力量。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5个区的统计局在现有编制的基础上增编至25名,盐田区增编至15名;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统计机构,视经济规模予以配备2-5名统计员。根据需要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年龄在35岁以下、本科以上毕业的统计专业人才;
  2.村(居)委会、社区管委会配备统计人员,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
  3.加强统计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的业务素质;
  (二)改善市、区、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办公条件,增加统计调查经费;
  (三)加强在地统计宣传工作。加大在地统计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在地统计的重要意义、内容,为实施在地统计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加快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和《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制订部门统计管理规定。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违反统计法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五)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实施方案的技术要求,全面落实和完成"三网一库"建设,使"网上远程直报系统"涵盖市、区、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统计机构,实现统计数据的上报和信息反馈由磁介质向高效的网络传输方式转变,形成统一的网络化数据处理和统计数据直报系统;
  (六)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具有社会(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在地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全市及分区有关资料。各职能部门与统计部门要实现企业(单位)登记资料共享,提高资料的使用效率;强化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审核、备案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消除调查项目重复、交叉的矛盾,减轻基层负担;
  (七)各法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实施在地统计初期,即2003年3月31日前,要积极配合各级统计部门开展工作,核实划转、移交所属单位情况,协助所属单位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包括统计报表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等。

  八、实施在地统计的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市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李德成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唐杰、市统计局局长邓平任副组长,市统计局副局长孔爱玲、巡视员曾曲宏及各区主管统计工作的副区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各区、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协调、组织本辖区在地统计工作。
  各有关部门、企业集团要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在地统计工作。
  本方案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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