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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双重领导港口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2 生效日期: 2002-12-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2]93号

有关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双重领导港口下放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省交通厅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广东省双重领导港口下放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1]91号文)。
  (二)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交函水[2002]1号)。
  (三)省政府与交通部2002年1月21日座谈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2](12)号)。

  二、指导原则
  (一)属地下放、一港一政。
  (二)政企分开,促进港口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理顺有关各方的关系。
  (四)全省港口实行统一规划,在广州港出海航道两岸建设码头必须符合广东省港口布局规划,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三、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广州、湛江、汕头三个港口直接下放给三个属地市政府,包括港务局直属企业、水域、出海主航道及锚地,由各市政府接收后再组织实施港口政企分开。
  (一)企业管理体制
  广州、湛江港剥离原港务局下属企业,包括本港码头泊位及锚地水域,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港口集团公司;汕头港口集团公司原则上维持现状,按照国办发[2001]91号文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
  各港口集团公司由接收市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港口集团公司现在拥有或将来修建在其他地区的码头泊位视同企业行为,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报批并缴纳税费。
  (二)港政管理体制
  港政实行属地管理。建议各市在原港务局港政管理职能的基础上组建新的港务管理机构(已经政企分设的汕头港务局在现有基础上加以完善),具体设置方案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新的港务管理机构对下放后的各港港区实行港政管理,同时作为港口规费的代征单位,负责港口公共码头和货主码头企业的港口规费代征收和代管理工作。具体职能按照交通部交函水[2002]1号文的规定执行。
  鉴于广州港一港跨多市,为加强港口下放后的港政管理工作,确保港口运输生产安全和正常秩序,港政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1.新的广州港务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
  (1)原广州港水域、出海航道和锚地;
  (2)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原广州港作业区及岸线;
  (3)东莞市区域内新沙一期、二期(规划中)作业区及其岸线。
  2.原广州港出海航道东侧在东莞市境内的岸线和陆域(包括沙角电厂码头),除新沙一期、二期(规划中)以外,纳入东莞市港务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从2003年1月1日起由东莞市港务管理机构负责港口规费的(代)征收和(代)管理工作。
  东莞市在其辖区内岸线建设码头,必须符合全省港口发展规划,项目可直接按程序上报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3.为了保障广州港出海航道的正常运输秩序和安全生产,通信调度必须集中统一。在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运行的任何船舶和水上设施,包括在出海航道航行、进港顺序的安排;锚地使用的申请和安排;船舶遇紧急情况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灾害性天气的防范与抗御时的行动,都必须在广州港务管理机构通讯调度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进行。
  广州港务管理机构对进出东莞境内码头(原广州港范围)的中外籍船舶,要给予合理及时的安排、清晰明确的通讯调度指令和安全有力的保障措施。
  有关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的通讯联络、调度指挥的章程由广州港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经征求有关市港务管理机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港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4.通过广州港出海航道进出东莞境内(限原广州港港区范围,且除新沙一期、二期以外)的船舶,在船舶系岸以后至离泊之前,有关港政及安全生产由东莞市港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系岸之前与离泊以后,服从广州港务管理机构的管理。
  5.港口下放后,广州港沿用历史统计口径(包括东莞沙角电厂码头),暂定5年。5年后再根据生产实际情况重新议定。
  6.广州港出海航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委托广州港务管理机构牵头负责。
  航道建设由广州港务管理机构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建设资金由省、市政府商国家计委、交通部协调解决。
  航道维护方案由广州港务管理机构根据全港区的生产发展需要和航道水深实际情况制定,经征求有关市港务管理机构和相关港口企业意见后实施。资金来源原则上由广州港务管理机构和东莞港务管理机构的港口建设费返还和货物港务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使用主航道的各港口企业按吞吐量分摊。具体筹措办法由广州港政管理机构牵头协商制定,报省经贸委和省交通厅审定后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全省港政管理协调工作,在省交通厅内设省港航管理局(副厅级),不增加编制,人员在厅内调整。
  (三)财务管理体制
  1.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广州、汕头、湛江港定额上缴中央利润的办法,改变三个港口“以港养港、以收抵支”的财务管理体制,改按国家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港口下放后,三个港口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指标以零基数划转。1998年至2000年已上缴省(市)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办发[2001]91号文精神进行清算核实后,全额返还港口企业,用于港口的基础设施建设。
  2.各港口现有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划转接收市国有资产管理。移交的资产、债务等具体财务指标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后的2000年财务决算数为准。需要进一步调整或核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计划、理货、引航、公安管理体制按照国办发[2001]91号文的规定执行。广州港出海航道的引航在条件成熟时,可缩短过渡期,成立一家独立公正的、为进出该水域所有码头的船舶提供服务的引航机构承担。

  四、扶持措施
  (一)纳入省管理的三港基建、技改项目,省在统筹安排的原则下,给予适当的优先照顾。
  (二)汕头港已建成港口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所形成债务1.54亿元问题,由省、市财政及港口企业按五、三、二的比例负担解决,市和港口企业负担的债务资金落实到位后,省的资金才给予安排。广州、湛江港的债务由接收市和港口企业自行解决。
  (三)汕头港需分流安置的富裕人员可享受与所在地其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等的待遇,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由汕头市政府列入省财政分配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专项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包括学校、医院、社区计划生育等)问题,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要求交通部解决的有关问题
  (一)继续支持下放我省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下放我省港口基础设施目前仍比较落后,普遍存在码头深水泊位少,航道水深不足等问题,与腹地经济需求有较大差距,港口建设和改造任务十分繁重。请交通部继续加大对下放我省港口的基础设施投入,对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继续维持现有的资本金投入比例。
  (二)提高下放我省港口建设费返还比例。考虑到下放我省港口的实际情况,请交通部将港口建设费金额返还比例提高到60%。主要理由:一是下放我省港口负债较多,资产负债率均在50%左右。截止2000年底,广州、汕头、湛江港负债分别约达22亿元、9.6亿元、9.56亿元,企业还本付息任务艰巨;二是目前港口建设任务繁重,筹措建设资金困难;三是广州、汕头均为河口港,航道回淤严重,疏浚维护困难;四是湛江港历史包袱沉重,迫切需要扶持。
  (三)继续给予广州港出海航道维护资金补助。广州港出海航道是广州港的生命线,属国家重点航道。在双重领导体制下,该航道的维护资金(每年约4000万元)由广州港(原黄埔港部分)每年按港务管理收入的25%约2000万元上缴给交通部,不足部分约2000万元由交通部负责安排解决。广州港下放后,考虑到该港的实际困难,请交通部继续按原额度给予资金补助,即每年2000万元,不足部分由我省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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