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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6 生效日期: 2002-12-06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2]365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深圳市国税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第四条第八款第八点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2.11.19.国税函[2002]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主要通过向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支持妇女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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