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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市区统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0 生效日期: 2002-10-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江府办[2002]96号

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十一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关于从今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实行市区统一统筹核算、统一社会保险缴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的决定,为做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一)所有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都要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条例法规规定,应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而未有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或参保险种不全的单位及其职工应迅速补办参保手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拒不参保缴费的,社保机构将通过地税部门依法强制征收,并按相关条例处罚。
  (二)按规定列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参保。按原广东省社保局、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1999]103号)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而未参保的事业单位要在2002年11月底前补办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调整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适当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
  根据我办《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江府办[2002]48号)中'做好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工作'精神,从2002年11月1日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作如下调整: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所属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
  2、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

  二、统一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比例
  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不分行业类别实行统一费率。从2002年11月1日起,单位以所属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费。

  三、统一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费年限的记录时间
  当月征收的社保费,统一为被保险人记录为当月的缴费年限,即被保险人当月参加工作,当月投保,当月缴费,现市直及江海区已按此执行,但蓬江区则当月参加工作,当月投保,下月才缴费,缴费后为被保险人记录为上月的缴费年限,与市直及江海区存在一个月的差异。
  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少记一个月的缴费年限,因此,蓬江区的参保单位及被保险人须补缴一个月社保费,并从2002年11月起与市直同步征收。

  四、规范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市直及蓬江、江海两区所属事业单位或个别行政机关已按企业办法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工作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在此之前原已核定的养老金标准不变,今后调整养老金待遇按规定办法进行调整。
  如按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计发退休费的差额部分,可由所在
  单位给予补差。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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