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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进行纳税情况自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6 生效日期: 2002-10-16
发布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增收节支会议精神,建立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促进广州市的经济发展,现就纳税人进行纳税情况自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凡按规定在我市(含从化、增城市)负有缴纳地方税、费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费义务的企业、单位、个人(以下简称业户)自通告之日起,对缴纳税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应缴未缴、办理延缴已到期的税款必须及时足额清缴入库,对按规定进行自查并依法清缴入库的,一律不予追究。对不依法进行清缴税费的业户,经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查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对偷、欠税100万元以上的业户将在新闻媒体曝光;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边控标准的,将提请公安部门阻止欠税人出境;对于涉嫌触犯刑法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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