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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邮政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7 生效日期: 2000-04-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邮政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征[2000]42号、浙邮局[2000]108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邮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省邮政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我省邮政事业的快速发展,规范和加强邮政业务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省邮政局。

附件一:《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样张
附件三:《浙江省邮政广告专用发票》样张
附件四:《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代办专用)》样张

附件一: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邮政事业的决速发展,加强邮政 业务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邮政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提供邮政业务的单位,收取经营款项所使用的各种邮政专业发票(暂不包括国际业务、订阅报刊、包裹业务、汇兑业务、储蓄业务、特快专递业务的等由邮电部部颁的邮电专业票据),均应纳入税务发票管理,使用统一的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业务专用发票包括《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自办专用)、《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 发票(代办专用)》、《浙江省邮政广告专用发票》三种。


    第四条   《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主要用于以下自办邮政业务:如整寄整付邮件(包括机要);零寄整付邮件;购买邮票、集邮品、零售报刊;收取退订、退回、改 寄手续费;补收、退还邮费;商函、邮资广告明信片、有 奖明信片、企业金卡;邮送及邮购业务;邮政特殊服务业务;礼仪专递邮件;代收货款;代发广告邮费;邮政代办电信、保险业务;邮政出售商品;出租邮政商品等。
  《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代办专用)》主要适用于全省邮政代办局、所(具备日戳)的各类代办邮政业务。
  《浙江省邮政广告专用发票》专项用于邮送广告业务。


    第五条   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的式样实行全省统一,由省邮政局根据全省邮政业务及管理需要提出需求,报省地方税务局审定,统一票样附后。


    第六条   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定点印刷企业集中印制,套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并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专用品印制。


    第七条   各用票单位使用全省统一的邮政业务专用发票 ,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用票计划,通过各市 、地、县邮政局统计,直报省邮政局汇总后,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各市、地、县邮政局上报用票计划的同时应抄送同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八条   从事邮政业务的单位领购使用邮政业务专用发票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办税员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专用章印模等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此簿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第九条   定点印刷企业在向用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邮政业务专用发票时,应及时向省邮政局报送发票领用单位、领用发票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条   《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和《浙江省代办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中“开票单位”均以该局发票专用章或局、所邮政日戳为准,并加盖经办人名章。


    第十一条   各级邮政部门要加强对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的管理,督促用票单位建立完善的领、用、存内部管理制度 ,并按月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接受地税机关的监督检查。用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邮政业务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等工作。要有专库或专柜存放发票,采用有效的防盗、防潮、防蚀等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发票存根核销后,由各级邮政局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各邮政企业开发和运用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管理软件,须报同级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的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与同级邮政部门联合下发具体管理办法。同时要做到向邮政部门及时供票,保证用票量,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邮政局原有结存的收费单据可继续使用到2000年6月30日止,从2000年7月1日起全省一律启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邮政业务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为搞好原有收费单据与新版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的衔接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要负责监督用票单位原有结存的收费单据的清理和核销工作,并配合同级邮政局于2000年5月底前将发票使用数量按上述第七条规定要求上报省邮政局汇总,以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安排印制,确保邮政单位正常用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邮政业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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