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44号――关于决定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四期)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7-16 生效日期: 2012-07-1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44号
  根据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北京山西黑龙江江苏福建宁夏青海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四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面值为239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239亿元。其中北京山西黑龙江江苏福建宁夏青海省(区、市)额度分别为34亿元、32亿元、41亿元、55亿元、30亿元、17亿元、30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四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期限5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02%,2012年7月17日开始发行并计息,7月19日发行结束,7月23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7月1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7年7月1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五、本期债券在2012年7月17日至7月19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12年7月16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