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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6 生效日期: 2000-04-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舟政发[200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1号)、《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舟政(1998)13号]精神,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关键在于建立与此相配套的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度,其中最直接体现责任追究制度的方式就是把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计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一)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口径的规定办理。
  (二)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计划外生育的,经查属实,不论其是否持有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也不论有否持有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和有否登入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考核时计划外生育计入现居住地。如计划外生育时,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不足3个月的,上溯至其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的最后一个乡镇、街道(直至户籍所在地)。
  (三)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孕查环后6个月内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考核时计划外生育计入现居住地,但检查结果为计划外怀孕并已通报户籍地和上级计生委(局)的可视情免责。
  (四)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重点管理服务对象应定期查孕查环而现居住地未查的,在此后6个月内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考核时计入现居住地,但现居住地已及时通报户籍地的可视情免责。
  (五)现居住地发现未持有效《生殖健康服务证》的外来孕妇后,立即向户籍所在地通报联系或向上一级计生委(局)报告,并积极主动做好教育、劝阻工作和落实补救措施的,即使孕妇在现居住地居住超过3个月后计划外出生,也可视情免责。
  (六)现居住地发现外来孕妇后,不检查其生育证明或确认为计划外怀孕后,不及时向户籍所在地通报联系,也不向上一级计生委(局)报告,采取放任自流、“驱逐”等消极的办法,最终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经查属实,即使连续居住不足3个月,考核时也应计入现居住地。

  二、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日常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居住地为主管理体制的核心是由现居住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一)查验制度。成年流动人口在到达现居住地后15天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在《婚育证明》“查验记录”栏加盖查验专用章,并可同时出具《婚育查验证明》。对未持有效《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在发放《限期交验通知书》(已婚育龄妇女应同时进行查孕查环)后,可出具《婚育查验证明》。
  (二)登记制度。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进行登记,记录身份情况、结婚生育情况、避孕节育等情况和证明查验情况,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告知制度。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告知流动人口有关当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口头告知,也可以通过发送资料、签订合同等形式书面告知。
  (四)宣传教育制度。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计划生育和避孕节育基础知识,提高其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五)技术服务制度。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服务、必需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日常的查孕查环服务和相关的咨询服务;为使用避孕药具的人员有偿提供药具并进行定期随访;组织重点管理服务对象每6个月定期进行孕情环情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服务档案。
  (六)信息联系制度。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的婚育变更情况和孕情环情检查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专门联系:1、发现外来孕妇未持有效《生殖健康服务证》的,应立即电话通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者立即报告现居住地县(区)计生委(局)。2、为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具查验证明后5天内应与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取得联系,调查有关婚育情况。3、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婚育状况存在疑问的,应与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取得联系,查清真实情况。4、对应参加而未参加现居住地定期组织的孕情环情检查的流动人口重点管理服务对象,现居住地应在15日内通报给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七)巡查制度。现居住地县(区)计生委(局)、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公安、城建、工商、人事劳动等部门对流动人口聚集的厂矿企业、饮服娱乐场所、商店市场和建筑工地等重点行业、重点地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督促流动人口、用工单位和个人及房东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八)经费结算制度。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用由现居住地单位负责提供,无用工单位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回原籍地后按规定向户籍地人民政府报销。对于计划外怀孕,由现居住地为主负责落实补救措施并垫付手术费用,现居住地事后通过上一级计生委(局)向户籍地按例结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补救措施应节约医疗费用,对于按规定不能报支的医疗费,应由本人支付。经费争议由双方共同上级调解处理。

  三、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的保障机制
  (一)必须由现居住地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上下级政府之间和政府与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二)必须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公安、人事劳动、卫生、城建、民政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工商、人事劳动部门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居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核查其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查结果通报现居住地验证机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建立计划生育、公安、人事劳动等部门联合办公制度,完善“五统一,一服务”机制。城建部门在审批《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核查建筑企业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卫生部门在为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施行孕期检查或者分娩前,应当要求其出示《生殖健康服务证》,对没有《生殖健康服务证》等生育证明的,必须立即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经查属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补救措施。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择偶女性的婚姻管理,制止违法婚姻,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计划外怀孕的落实补救措施工作。严格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负责制度,企事业单位及雇主对招用的流动人口应担负起管理和服务的职责,禁止招用没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动人口集中地区,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村(居)委会要摸清本地区流动人口底数,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档案,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群众自治作用。计划生育、公安、工商、人事劳动、卫生、城建、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政府应该投入必要的、足够的经费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应逐年增加投入。
  (四)必须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现居住地县(区)计生委(局)、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建立一支人员相对稳定,整体素质相对较高,依法行政意识较强,能够吃苦耐劳的巡查执法队伍。城镇居民委员会应配备一名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为主的专兼职计划生育服务员。
  (五)必须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力度。首先,必须做好政务公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政策、办理《婚育查验证明》的条件、程序、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其次,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对应当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一票否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现居住地县(区)计生委(局)、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做到执法主体、内容、程序、文书、行为五规范,严禁发生违反“七个不准”规定的行为。

  四、做好新旧体制的转换工作,确保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体制全面建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从以户籍所在地为主转为以现居住地为主,工作重心转移明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实现体制转换。现居住地要进一步摸清流动人口的全面情况,加大查验力度,健全档案,规范管理。要加强服务和联系,依法收取管理费,严格执法。户籍所在地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杜绝搭车收费,做好流动人口的发证、换证工作。要摸清情况,做好登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要认真及时回复现居住地信息联系,掌握流动人口婚孕育及避孕节育措施变更情况。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以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全面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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