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县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在省权限部门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执行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0 生效日期: 2000-03-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综[2000]98号
嵊泗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县级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在省权限部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规定按低限执行收费标准的请示》(嵊价[99]10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权限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若有幅度,当地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均有权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