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0]67号
杭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向未达标、未进管网排污单位征收总量排污费的请示》(杭价工农[2000]05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第二条'凡已经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暂不再征收水污染物排污费'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环保局浙价工[1999]435号通知有关规定,你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对超过规定标准向外界排放污水的单位,可以继续征收总量排污费;对达到规定排放标准,不论是否进管网排放污水的,均不得再征收总量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