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非法人登记事业单位过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6 生效日期: 2000-01-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甬编办字[2000]1号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和省编办关于事业单位登记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方能登记。对我市已经办理非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要求通过1999年度事业单位年检,促使具备法人条件的非法人事业单位转为法人单位登记,对不符合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要通过清理、调整、规范,逐步向法人单位过渡。今后,各地不再办理新的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999年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将要开始,请各县(市)、区编办以及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上述精神,抓紧做好本地、本系统事业单位非法人的过渡工作,以便与法人登记工作相衔接,保证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年一月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