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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人高校、成人中专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6 生效日期: 1999-12-06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教计[1999]257号、浙价费[1999]382号、浙财综[1999]127号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物价局、财政局,有关学校:
  为适应我省成人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促进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成人高校(含职工高等学校、广播电视中专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普通中专举办的职工中专班,下同)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人高校、成人中专举办学历教育(含专业证书班)的收费项目定为学费、住宿费两项。

  二、99级新生学费标准,艺术类专业可按现行标准为基础在50%幅度内上浮,其他专业可在25%幅度内上浮,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并向学生公布。住宿费仍按现行标准每生每年400元收取。

  三、现化远程教育学费标准,由办学单位按合理的教学成本自主定价,并报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四、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五、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工本费由每本5元调整为8元。由省教委向学校收取,学校在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收。

  六、各有关学校应切实加强收费管理,及时向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预算外管理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支情况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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