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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性质和任务职责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26 生效日期: 1996-09-26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自1983年6月成立以来,在部党委(党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团结广大公安科技工作者,为推动公安科技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公安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其原有的工作性质和任务职责已不能适应公安工作需要,亟需更新、充实、调整。为此,部党委决定对公安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任务职责进行适当调整和规范,并制定颁发《公安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调整后的公安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公安部党委领导下的咨询、参谋机构,是团结和联系公安科技专家及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主要承担对公安部机关和全国公安系统有关科技工作方针政策、技术装备和科研生产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的研究、审议、论证。公安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在公安部科技司,具体负责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凡涉及与科学技术委员会有关的工作,要及时沟通、联系。 
 
  附件 
 
 
公安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落实科教强警战略,更好地发挥公安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部科技委)在公安科技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制定本章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部科技委是公安部党委领导下的咨询、参谋机构,是团结和联系公安科技专家及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部科技委的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公安业务工作实际,参与公安科技的方针、政策、发展方向、规划的调查论证,提出咨询报告; 
  (二)提出公安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加强公安部所属科学研究所管理和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五)反映广大公安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公安部机关有关司局交叉的技术工作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 
  (七)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学术活动; 
  (八)公安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部科技委委员、党委,由科技司和人事局从部机关、直属单位在职或离退休的专家中提出人选,实行部长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部科技委主任、副主任、秘收长由部党委任命。 

    第五条   部科技委设立办公室,挂靠在科技司调研处,负责科技委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部科技委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但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部科技委的活动经费由计划财务司按年度作出预算,并专项列支。 

    第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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