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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关于未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市区落户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25 生效日期: 1999-10-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甬人[1999]27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大力构建我市人才资源优势,全面实施“一号工程”,吸引更多的高学历人才来我市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宁波,都可先落户口,再找工作。现就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全日制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底前尚未找到工作的,若愿意来我市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可先在市或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落户和人事档案代理手续。

  二、办理程序。
  1、在大中专毕业生洽谈会期间或洽谈会后,未找到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市或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核准登记汇总,由市人事局学生就业处发函至毕业生所在学校;
  2、毕业生毕业后由学校将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转市或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本人持报到派遣证、户粮迁移证、毕业证书到原登记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三、有关事项。
  1、上述毕业生自主择业。落实单位后,凭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其工龄自缴纳养老保险之日算起;
  2、毕业生在非落户地落实工作单位的,由本人选择人事关系和户粮关系挂放地。原落户地人才服务中心允许其继续挂放;
  3、毕业生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后,如本人愿意,可委托当地人才服务中心代办各项社 会保险基金征缴手续。如本人要自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需领工商执照的,可由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4、已在各人才服务中心落户的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户口必须迁出:
  (1)与人才服务中心终止人事代理关系的;
  (2)工作单位已建立了集体户口的;
  (3)具有固定合法住房的;
  (4)已办理结婚手续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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