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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城市街容标准(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5 生效日期: 1999-08-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城市街容标准(试行)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1001-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城市的街容卫生与秩序、街道绿化美化、沿街建筑物形象、灯饰、户外广告、标志标线、各类市政设施、临街工地容貌、公共交通站点及沿街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的城市街容。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5845.11-1986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公共汽车
  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站牌
  GB10001-1994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CJJ27-198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36-1990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JGJ50-19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
  建筑物设计规范
  3  总则
  3.1  城市街容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3.2  城市街容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4  街容卫生与秩序
  4.1  无占道经营、无违章作业、无乱堆放物品。
  4.2  行车道及人行道平整、洁净、无坑洼、积水。
  4.3  车行分流。机动车、非机动车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绿化带。
  4.4  废物箱的设置符合CJJ27的要求,美观实用,外形整洁。
  4.5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或容器化,及时收集。快速路、主、次干道沿街不得设垃圾容器间(箱)。
  4.6  无违章建筑。
  4.7  车辆清洗站(场)内部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无污水外溢,无占道经营,车辆进出站(场)不影响交通。持有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市车辆清洗运营证”。
  5  街道绿化美化
  5.1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完好、清洁。绿地及时保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适时修剪整枝,科学防治病虫害。
  5.2  街头绿地布局合理。绿地率主干道不小于20%,次干道不小于15%。
  5.3  科学选用行道树种。行道树无死株、缺株,危树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没有与树体生长无关的悬挂物,树池规范、美观。
  5.4  古树名木生长良好,有明显标志和保护措施。
  5.5  无违章占绿。
  6  沿街建筑物形象
  6.1  沿街建筑物与构筑物
  6.1.1  外形完好无缺,临街及其两侧立面保持整洁、美观,不影响整体观瞻。
  6.1.2  门窗完好,幕墙干净。防盗门窗符合城市管理要求,外形设计和安装整齐美观。
  6.1.3  干道及繁华路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采用半透景或透景
  围墙,或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分界。院内空地应绿化。
  6.2  沿街遮阳檐篷
  6.2.1  全路段规格基本统一,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超过道路红线,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
  6.2.2  安装牢固、安全。
  6.2.3  颜色协调,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6.2.4  定期清洗,保持清洁,篷顶无残留垃圾杂物。
  6.3  沿街两侧空调器。
  6.3.1  安装高度不低于2.4米,支架不占用人行道,空调冷凝水不得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6.3.2  安装设置牢固安全。
  6.3.3  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要及时修复或拆除。
  6.3.4  定期清理外观,顶端无残渣、垃圾和杂物。
  7  沿街各种灯饰、户外广告、标志标线
  7.1  设置安全合理,安装位置适当,不影响街容路貌及观瞻。
  7.2  设施功能完好,美观、清洁。
  7.3  各类公共场所应设立标明其设施功能、服务功能、安全信息的标志牌,并符合GB2894、GB10001、GB13495规定的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城市道路标志、标线、通行禁令标志,并符合GB5768规定的要求。
  各类户外广告、宣传设施使用的符号、文字应符合GB10001和社会规范用字管理办法规定。
  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完好、醒目、美观,确切。
  7.4  各类户外广告、宣传栏(牌)、阅报栏、横幅标语等设置合理,保持完好,清晰美观。
  灯饰完整,不断字缺亮。
  7.5  不得乱吊挂、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牌,过时、不健康的要及时清理拆除。
  7.6  用语准确,文字规范,无残缺及错别字、少字现象。
  8  各类市政设施
  8.1  道路设施完好,符合CJJ36规定的要求。各类井盖无缺损、破裂现象,使用时无跳动、无声响。
  8.2  路灯装灯率不小于95%,亮灯率不小于97%,设备完好率不小于97%。
  8.3  城市供水的计量水表无围压、堆占、掩埋,水表盒盖完整无缺。
  8.4  沿街的消防栓设置符合消防要求。消防栓无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明显塌陷,不影响车辆、行人安全。
  8.5  人行道铺装率100%,整齐无破损。
  8.6  所有附墙的管线、柜箱设置整齐、清洁、功能完好。
  8.7  无废弃的电杆、电箱及管线。
  9  临街工地容貌
  9.1  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护设施。设施整齐、清洁,不得擅自占道设置。
  9.2  拆建施工时设置遮挡尘土和安全的围护设施。
  9.3  运输、装卸、堆放、使用泥土、砂石、粉灰等散体材料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9.4  工地污水、废水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排放,没有因乱排放而导致道路管网、河道淤积及道路积水现象。夜间施工作业符合环保要求。
  10  公共交通站点
  10.1  城市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站牌牌面(电子站牌除外),符合GB/T5845.11的规定。
  10.2  站杆和支架的材料规格、式样、颜色统一,杆高一致。
  10.3  站点设有候车亭,且设施整洁完好,亭内及其外围2米内无乱停车辆和堆放其他杂物。
  11  沿街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
  11.1  门面整洁、橱窗洁净、布置美观。
  11.2  实行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11.3  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11.3.1  生产者按标准组织生产,标准持有率达100%。
  11.3.2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违反价格规定。
  11.3.3  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产品(无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短斤缺两等商业欺诈行为。
  11.3.4  商品标识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
  11.3.5  销售企业执行商品新三包规定,即包退、包换、包修。
  11.3.6  其它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1.4  服务性行业各单位应执行相应的服务质量标准或规范。
  12  其它
  12.1  按照JGJ50规定的要求设置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无障碍设施。
  12.2  电杆、电信桩、人行道上的电杆斜拉线符合无障碍要求。
  12.3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
  12.4  邮政信箱(邮筒)、书报亭、电话亭等设置规范合理,整洁美观。
  12.5  机动车禁鸣喇叭。噪声白天控制在70分贝以下,夜间控制在55分贝以下。
  12.6  沿街公厕为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厕,标志及指标牌清楚明了。
  本标准自1999年8月1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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