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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街容标准(试行)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1001-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城市的街容卫生与秩序、街道绿化美化、沿街建筑物形象、灯饰、户外广告、标志标线、各类市政设施、临街工地容貌、公共交通站点及沿街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的城市街容。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5845.11-1986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公共汽车
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站牌
GB10001-1994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CJJ27-198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36-1990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JGJ50-19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
建筑物设计规范
3 总则
3.1 城市街容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3.2 城市街容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4 街容卫生与秩序
4.1 无占道经营、无违章作业、无乱堆放物品。
4.2 行车道及人行道平整、洁净、无坑洼、积水。
4.3 车行分流。机动车、非机动车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绿化带。
4.4 废物箱的设置符合CJJ27的要求,美观实用,外形整洁。
4.5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或容器化,及时收集。快速路、主、次干道沿街不得设垃圾容器间(箱)。
4.6 无违章建筑。
4.7 车辆清洗站(场)内部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无污水外溢,无占道经营,车辆进出站(场)不影响交通。持有建设部统一制发的“城市车辆清洗运营证”。
5 街道绿化美化
5.1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完好、清洁。绿地及时保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适时修剪整枝,科学防治病虫害。
5.2 街头绿地布局合理。绿地率主干道不小于20%,次干道不小于15%。
5.3 科学选用行道树种。行道树无死株、缺株,危树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没有与树体生长无关的悬挂物,树池规范、美观。
5.4 古树名木生长良好,有明显标志和保护措施。
5.5 无违章占绿。
6 沿街建筑物形象
6.1 沿街建筑物与构筑物
6.1.1 外形完好无缺,临街及其两侧立面保持整洁、美观,不影响整体观瞻。
6.1.2 门窗完好,幕墙干净。防盗门窗符合城市管理要求,外形设计和安装整齐美观。
6.1.3 干道及繁华路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采用半透景或透景
围墙,或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分界。院内空地应绿化。
6.2 沿街遮阳檐篷
6.2.1 全路段规格基本统一,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超过道路红线,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
6.2.2 安装牢固、安全。
6.2.3 颜色协调,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6.2.4 定期清洗,保持清洁,篷顶无残留垃圾杂物。
6.3 沿街两侧空调器。
6.3.1 安装高度不低于2.4米,支架不占用人行道,空调冷凝水不得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6.3.2 安装设置牢固安全。
6.3.3 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要及时修复或拆除。
6.3.4 定期清理外观,顶端无残渣、垃圾和杂物。
7 沿街各种灯饰、户外广告、标志标线
7.1 设置安全合理,安装位置适当,不影响街容路貌及观瞻。
7.2 设施功能完好,美观、清洁。
7.3 各类公共场所应设立标明其设施功能、服务功能、安全信息的标志牌,并符合GB2894、GB10001、GB13495规定的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城市道路标志、标线、通行禁令标志,并符合GB5768规定的要求。
各类户外广告、宣传设施使用的符号、文字应符合GB10001和社会规范用字管理办法规定。
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完好、醒目、美观,确切。
7.4 各类户外广告、宣传栏(牌)、阅报栏、横幅标语等设置合理,保持完好,清晰美观。
灯饰完整,不断字缺亮。
7.5 不得乱吊挂、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牌,过时、不健康的要及时清理拆除。
7.6 用语准确,文字规范,无残缺及错别字、少字现象。
8 各类市政设施
8.1 道路设施完好,符合CJJ36规定的要求。各类井盖无缺损、破裂现象,使用时无跳动、无声响。
8.2 路灯装灯率不小于95%,亮灯率不小于97%,设备完好率不小于97%。
8.3 城市供水的计量水表无围压、堆占、掩埋,水表盒盖完整无缺。
8.4 沿街的消防栓设置符合消防要求。消防栓无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明显塌陷,不影响车辆、行人安全。
8.5 人行道铺装率100%,整齐无破损。
8.6 所有附墙的管线、柜箱设置整齐、清洁、功能完好。
8.7 无废弃的电杆、电箱及管线。
9 临街工地容貌
9.1 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护设施。设施整齐、清洁,不得擅自占道设置。
9.2 拆建施工时设置遮挡尘土和安全的围护设施。
9.3 运输、装卸、堆放、使用泥土、砂石、粉灰等散体材料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9.4 工地污水、废水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排放,没有因乱排放而导致道路管网、河道淤积及道路积水现象。夜间施工作业符合环保要求。
10 公共交通站点
10.1 城市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站牌牌面(电子站牌除外),符合GB/T5845.11的规定。
10.2 站杆和支架的材料规格、式样、颜色统一,杆高一致。
10.3 站点设有候车亭,且设施整洁完好,亭内及其外围2米内无乱停车辆和堆放其他杂物。
11 沿街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
11.1 门面整洁、橱窗洁净、布置美观。
11.2 实行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11.3 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11.3.1 生产者按标准组织生产,标准持有率达100%。
11.3.2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违反价格规定。
11.3.3 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产品(无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短斤缺两等商业欺诈行为。
11.3.4 商品标识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
11.3.5 销售企业执行商品新三包规定,即包退、包换、包修。
11.3.6 其它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1.4 服务性行业各单位应执行相应的服务质量标准或规范。
12 其它
12.1 按照JGJ50规定的要求设置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无障碍设施。
12.2 电杆、电信桩、人行道上的电杆斜拉线符合无障碍要求。
12.3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
12.4 邮政信箱(邮筒)、书报亭、电话亭等设置规范合理,整洁美观。
12.5 机动车禁鸣喇叭。噪声白天控制在70分贝以下,夜间控制在55分贝以下。
12.6 沿街公厕为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厕,标志及指标牌清楚明了。
本标准自1999年8月15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