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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0 生效日期: 1999-08-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1999]30号


  一、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根据市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9)5号),设立“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二、转化资金由政府拨款、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转入部分、社会资助和捐赠等组成,市政府从1999至2001年,每年筹资5000万元作为转化资金。转化资金的存款利息和投资收益等转入转化资金。转化资金在财政部门开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三、转化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创业服务中心内的孵化企业。

  四、转化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拨款(含贴息)、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三种。
  无偿拨款分为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补助主要用于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而进行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的种子资金;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并获得银行科技贷款实施情况好的企业的支持。
  风险投资主要用于为支持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孵化企业)进行投资入股。
  融资担保主要用于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发生科技贷款时提供担保。

  五、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高新领导小组”)下设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杭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派员组成。

  六、设立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专家咨询小组(以下简称“专咨小组”),专咨小组成员由管理办公室审定和聘任(视情临时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教授)。

  七、管理办公室负责切块安排成果转化资金三种使用方式的比例。风险投资资金及融资担保资金采取会员制形式,向社会和企业筹集部分资金。

  八、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各类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和确定资助项目推荐名单,在确定推荐名单前必须充分听取专咨小组的意见。

  九、管理办公室根据市科技行政部门的推荐,负责审批无偿拨款(含贴息)资助项目和初审风险投资及融资担保资助项目,对各类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负责风险投资资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市科技行政部门的推荐和管理办公室初审意见,负责审批风险投资资助项目。
  市高科技融资担保公司负责融资担保资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市科技行政部门的推荐和管理办公室初审意见,负责审批融资担保资助项目。
  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市高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为自收自支的企业单位,其运行费用在利息和投资收益中开支(因使用性质相近,两个公司可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市高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分别按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风险投资操作规程、融资担保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操作(具体操作规程另订)。

  十一、转化资金的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三项所指转化资金支持范围的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转化资金资助申请。
  申请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提纲)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并备齐相应的附件。
  申请单位须将填好的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及相应的附件材料报送其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申报),然后一式8份再报送市科技行政部门。
  转化资金资助项目经批准后,按照资助方式分别办理手续,签订合同。
  无偿拨款(含贴息)资助项目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担任项目管理方;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资助项目分别由负责审批的市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市高科技融资担保公司担任项目管理方。
  合同须明确受资助项目的各项标的,如经济技术指标、进度安排、用款计划、还款方式与期限、收益分成、项目风险处理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合同,以取得预期效果。项目管理方应及时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十三、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合同,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项目管理方根据合同约定终止项目的实施,依法对项目进行清算,保护所投资金不受进一步损害,并将结果及时报管理办公室。对于由于人为原因而造成项目失败的,将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责任。

  十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不能继续执行合同或项目实施结果无效益甚至失败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并向项目管理方提出报告,并出具证明材料,由项目管理方审批后,及时报管理办公室。

  十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资助不当或者不具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条件等情况,项目管理方有权停止项目的执行和追回资金。

  十六、对弄虚作假、贪污浪费、挪用经费等违法行为及风险投资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疏于职守的,除撤销资助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十七、由于市场、技术、资金及企业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项目承担单位需对转化资金资助项目和资金使用进行调整时,项目管理方可酌情予以变更合同内容。

  十八、转化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经市政府同意,市高新领导小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适当予以修正和补充。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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