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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经贸委关于建立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工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8 生效日期: 1999-07-08
发布部门: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外经贸委(局),开发区经发局、保税区贸发局、各重点出口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扶优扶强扩大出口的指示精神,强化政府为企业服务的功能,经研究决定,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工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系制度的目的
  通过建立我委与60家重点出口企业直接联系的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在出口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与问题,并通过这种以点带面的方式,促进全市各类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的出口目标。

  二、联系企业的选择
  这次选择重点联系的60家各类出口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一),由全市出口额最大的20家外贸公司、20家自营出口生产企业、20家三资企业组成(按照1998年度业务统计数)。
  以后重点出口企业的选择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三、联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市外经贸委联系处室:计财处为主要的联系处,有关处室配合。
  2、对联系处的工作要求
  (1)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影响扩大出口的实际问题。属于我委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计财处向相关的职能处室专题协调,并督促职能处室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积极帮助解决;相关职能处室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按照各自的业务分工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解决问题。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联系处分别与海关、财政、国税、外管、商检等市级部门确定的联络员(名单详见附表二)协调;或由联系处督促相关的联系处室向有关主管部门及时联系与协调,并将协调情况及时向委分管领导汇报。
  (2)联系处牵头组织委有关处室,邀请海关、财政、国税、外管、商检等市级部门的联络员不定期地走访企业(或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联系处对调研内容在10个工作日内写出报告(或3个工作日内写出座谈纪要),报我委分管领导。
  (3)联系处每月25日前汇总各企业上月进出口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委分管领导。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领导。
  (4)联系处接到企业递交的反映有关困难和问题的书面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回复。
  3、对联系企业的工作要求
  (1)各企业明确领导、联络员各1名,作为与外经贸委的联系人。
  (2)各企业要及时、如实地反映在进出口环节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送要求解决问题的材料(格式见附件三),一式二份,1份送联系处,1份送市相关部门。
  (3)每月10日前,各企业将上月进出口情况的分析报告上报联系处。

  四、联系制度的检查
  1、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我委负责检查、督促。
  2、各企业对联系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我委联系处、联系人的服务情况和服务态度可以随时向委领导反映。
  联系处联系电话:7327151,7327137(外贸公司、自营出口生产企业),7328188-5126(三资企业)
  传真:7310624(外贸公司、自营出口生产企业),7307593(三资企业)
  联系人:沈洁玉、钱世雄、张琼华(外贸公司、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闻坚毅(三资企业)

附件:1、宁波市1999年重点出口企业名单(略)
      2、市各有关部门扶持重点出口企业联络员名单(略)
      3、重点出口企业问题反映表(略)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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