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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7 生效日期: 1999-07-0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财综[1999]68号 浙地税征[1999]69号 浙交[1999]276号

各市、地、县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各市、地、县交通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公路(不包括高速公路,下同)管理,规范涉税收费项目的发票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和交通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有利于收费监管的原则,双方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和发票管理工作。

  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格式全省统一为九种,一律采用全国统一的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不加底纹。其中定额发票可根据票面金额的不同,按照《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的统一规定印制黑、棕、蓝、绿、黄、红等字色。

  三、车辆通行费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监制,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发票字轨按照具名发票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编排。

  四、浙江省车辆通行费发票由省交通厅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领取,并负责发放给各收费站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各收费站点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领用。为严格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规定,利用政府性资金和政府贷款等投资兴建的非经营性公路收费,缴纳营业税后,仍按原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收费站点或交通主管部门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领用通行费发票前,须先到同级财政机关办理预算外资金结报缴入财政专户手续后,方可领票。

  五、车辆通行费发票的使用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发票使用量计划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布核后,由省交通厅汇总核准,并同时抄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省交通厅根据汇总核准后的发票使用计划编制《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印制计划表》,于每年12月底前送省地方税务局备查。
  申请印制车辆通行费发票的收费单位,应根据已报批的发票使用量计划,填写《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一式五联(其中第二、三联报省地方税务局,第五联报省交通厅),并随附样张,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同意后,由省地方税务局付印。

  六、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并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

  七、各级地税机关原有结存的收费发票,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9月30日,从1999年10月1日起,全省一律启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收费发票。

  八、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通行费收费末用票据,各收费站点或交通主管部门要在1999年8月底前将票据的领用、使用、结存情况,按票据的领用渠道,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负责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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