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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委等部门关于宁波市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2 生效日期: 1999-07-0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1999]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乡建委、监察局《宁波市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宁波市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实施方案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监察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以及建设部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开展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活动,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指导思想是: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和全省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会议精神,以《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为主要内容,以纠正和查处当前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降低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在前几年开展建筑市场整顿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加大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力度,按照边查、边改、边处理的原则,把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建章建制结合起来,实行标本兼治,尽快使建设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为确保工程质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要实现下列工作目标:
  1.新建的工程做到五个百分之百。即按照规定应该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全部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全部实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全部公开招标;按照规定应该实行监理的工程全部选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政府质量监督的工程全部进行政府质量监督;按照规定应该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2.在建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查清,并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防范措施,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处理。
  3.规避工程招标投标,“同体监理”,施工企业越级承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严格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或基本消除。
  4.控制建设队伍的总体规模。除改制、改组的企业外,一律不再审批新成立具有独立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通过完善资质管理办法,使工程承包市场的过度竞争有所缓解。
  5.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纠正和查处项目经理多头挂靠、挂名承接工程以及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等行为。
  6.用于工程项目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工程设计要求、质量和技术标准以及强制性技术规范。
  7.勘察设计咨询队伍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继续停止批准成立的勘察、设计单位。通过重点查处无证、越级、挂靠设计,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查处,注册执业资格制度得到有效贯彻,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8.按照终身负责制原则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
  1999年工作目标:
  1.新建的工程做到五个百分之百。即按照规定应该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全部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全部实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全部公开招标;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及住宅工程全部选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及住宅工程全部进行政府质量监督;按照规定应该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2.在建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查清,并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防范措施,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处理。
  3.规避工程招标投标,“同体监理”,施工企业越级承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止或基本消除。
  4.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纠正和查处项目经理多头挂靠、挂名承接工程以及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等行为。
  5.用于工程项目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工程设计要求、质量和技术标准以及强制性技术规范。
  6.按照终身负责制原则逐步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

  三、整顿和规范的范围
  这次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范围,凡是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在建和今后新开工的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构配件、预拌砼生产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在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法定代表人及项目法人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和技术上的要求,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行为。
  (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快全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8)4号)、《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等有关规定,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不按规定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包工程的行为。
  (三)按照《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建建(1998)162号)、《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行为,严格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四)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对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不按照规定的工程范围和批准权限实行议标的行为。
  (五)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时,不合理划分标段、压缩工期、压低造价、肢解发包和任何形式的带垫资;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或者弄虚作假搞“明招暗定”的行为。
  (六)纠正和查处行政领导人利用职权干预项目法人正当的工程招标投标的行为。
  (七)纠正和查处在同一管理单位内部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实行行业保护、地区封锁的行为。
  (八)按照《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以及我市实行监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1.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按我市规定应实施监理的工程未实施监理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行为;
  3.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以出具“假合同”、未经备案的补充协议等手段骗取《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登记表》的行为,纠正和查处在开展监理工作前未填报《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登记表》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登记手续的行为;
  4.取缔“同体监理”行为,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5.纠正和查处监理人员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委托监理合同等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员不到位,应该实行旁站监理而未实行旁站监理的,不按照规定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予签字等行为。
  (九)按照《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1.纠正和查处不依法签订合同并按照规定送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审查,就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特别是有不合理压工期、压造价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行为;
  3.纠正和查处不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单位,或者合同内容与中标通知书不相符的行为;
  4.取缔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或实行“阴阳”合同,即在依法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签订与合法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或协议的行为。
  5.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不严格执行进场检验制度,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行为。
  (十)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纠正和查处不按照规定进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为,严格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1.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不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行为。
  (十一)按照《建筑法》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甬政发(1998)270号)等有关规定,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不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严格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不依法对限额以上的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或者弄虚作假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骗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
  (十二)按照《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1.取缔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越级、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行为;
  2.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或者资质等级与工程任务要求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3.取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采用挂靠或允许他人挂靠本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行为。
  (十三)按照《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标准的行为。
  1.纠正和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标准规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2.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
  (十四)按照《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工程总包分包制度。
  1.取缔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纠正和查处监理单位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不及时报告,项目法人接到报告后不采取纠正,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2.取缔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转让勘察、设计、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五)按照《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纠正和查处项目法人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严格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严肃查处自1992年1月1日以来,项目法人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行为,并责令项目法人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该在用工程进行结构质量检测;对于发现有结构隐患的,必须根据检测报告的结论意见,采取确保使用安全的加固等措施。
  (十六)按照《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纠正和查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问题。
  1.纠正和查处未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建设程序办事,履行建设项目报批手续,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的行为,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建设项目坚决取消立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纠正和查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在管理工作中,违反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等规定,擅自批准应该进行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资质等级证书或出具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为未按规定实施监理和使用预拌砼的工程项目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以及施工许可手续等行为;
  3.纠正和查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不严格依法进行查处的行为。
  (十七)按照《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曙、江东、江北区预拌砼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1995)34号)等有关规定,纠正和查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的预制构配件、预拌砼生产供应单位从事生活活动、供应有关产品使用于工程建设的行为。查处越级从事生产活动以及不加强质量管理,提供劣质产品的生产供应单位。

  五、整顿和规范的步骤安排
  4月上旬召开全市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动员阶段。
  时间为4月至6月。
  今年3月1日,是《建筑法》颁布施行一周年纪念日,《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和建设部、监察部《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也刚颁布实施不久,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推动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的开展。
  1.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宣讲等多种方式,广泛进行宣传和动员,让每一个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预制构配件、预拌砼生产供应单位以及社会各界,都能了解这次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目的、意义、范围、内容和要求。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监察、设计部门制定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7月15日前报送市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领导小组。
  2.组织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预制构配件、预拌砼生产供应单位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法教育,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
  3.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把握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二)自查自纠阶段。
  时间为7月。
  1.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预制构配件、预拌砼生产供应单位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内容要求,对在建工程逐一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勘察、设计单位还要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对照检查。
  2.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预制构配件、预拌砼生产供应单位在自查自纠后,至迟于7月底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内容包括在建工程概况、自查情况、发现问题及其整改情况、今后防范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规章制度等。对于易地承接工程任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其有关工程的自查自纠报告,应同时报送工程和单位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对于逾期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预制构配件、预拌砼生产供应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列为作复查、抽查的重点;对于在复查、抽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三)组织检查阶段。
  时间为8月至10月底。
  1.在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预制构配件、预拌砼生产供应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设计部门组织全面复查,全面复查要体现“四个效果”(建设市场已经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工程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取得了一定成效)。并于10月31日前向市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领导小组报送检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报告包括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预制构配件、预拌砼生产供应单位的自查自纠和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的复查情况。
  2.在此阶段,市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领导小组将组织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5%。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这次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是前几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继续和深化,鉴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很紧,要求又高,各县(市)、区、各部门都应在原来执法监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一)根据2月14日市长办公会议明确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总的由市城乡建委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各自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责任”。设立市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领导小组,并由市城乡建委、监察局、市检察院有关职能处室联合组成工作班子,与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的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城乡建委主任张鸿兴,副组长:市城乡建委副主任黄绍棣、市监察局副局长陈继泰,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委建设处。
  (二)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均应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工作。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和本部门建设工程的实际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整顿和规范的重点内容及重点对象。
  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所有的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预制构配件、预拌砼生产供应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均统一纳入工程所在地的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之列,按照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并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三)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要认真贯彻边查、边改、边处理的原则。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于隐瞒不报、抽查中被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在《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颁布后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
  (四)在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中,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注意抓典型,解剖案例,摸索和总结经验;对于工作卓有成效的,要给予表彰,并召开现场会,通过交流和推广经验,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同时,还要对自身及所属管理机构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情况认真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并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五)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于举报的电话记录和信件,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认真核实和依法进行查处,并对举报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举报电话是:7191023;
  宁波市监察局的举报电话是:7341272;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的举报电话是:7282000。
  (六)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对于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实行听证制度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附件: 1.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略)
     2.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主要法律、规章摘要(略)
     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1999年浙江省整顿和
   
        规范建设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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