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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09-26 生效日期: 1996-08-1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深劳[2002]6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3日 深劳监[1996]149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市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深府[1996]134号)和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规定,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精神,把劳动年审作为劳动工作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抓好。每年要组织好力量,协调好内外部关系,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年审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劳动年审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众多用人单位,覆盖多项劳动业务,政策性强、影响大,但又无经验可循,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摸索。因此,对全市用人单位的劳动年审工作应分期分批进行。各用人单位也要充分认识到劳动年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支持和参与劳动年审制度的实施。

  三、劳动年审实施的第一年,采取组织用人单位劳资管理人员参加劳动年审培训班后正式办理劳动年审手续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参加劳动年审工作前,应派1至2名劳资管理人员参加我局组织的劳动年审培训班。参加劳动年审工作的用人单位具体名单、安排的培训班日期、地点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应建立和健全劳动年审组织,落实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劳动年审制度,抓好劳动年审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保证劳动年审的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做好用人单位劳资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要通过劳动年审,对遵守劳动法规好的单位,予以表扬鼓励,对遵守劳动法规不好的单位,及时进行教育帮助。

 

  五、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在实施劳动年审工作中,如发现新的情况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深府[1996]134号)和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劳动年审(以下简称年审)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审查的一项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措施。
  用人单位每年都应当参加年审。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年审的对象包括以下用人单位:
  (一)本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

    第四条 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劳动用工手续办理情况;
  (二)执行本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订立和管理情况;
  (四)遵守工资分配规定和工资支付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六)遵守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情况;注1(注1:此项原文为:(六)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情况;)
  (七)(此项废止)注2(注2:此项原文为:(七)失业保险金缴交情况;)
  (八)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九)遵守职业培训规定情况;
  (十)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劳动管理隶属关系负责办理用人单位的年审。
  市计划单列单位在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权限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年审。

    第六条 年审实行劳动年审手册(以下简称年审手册)制度和评分制度(《劳动年审评分表》见附件)。
  用人单位凭已年审的年审手册办理劳动用工和劳动工资等劳动业务。
  年审手册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份始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年审申报,然后领取年审手册并按年审的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
  新建用人单位,应在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劳动用工指标时进行年审申报,然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年审手册。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年审审查时间为每年二月至六月。
  用人单位在年审审查时间内必须按规定将已填写好的《劳动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交给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劳动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年审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在年审手册上加盖年审专用章。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八条 年审审查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
  用人单位在年审审查时间内必须按规定将已填写好的《劳动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交给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劳动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年审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在年审手册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劳动行政部门在年审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用人单位的有关资料或到用人单位核查。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经年审审查,评定为年度内遵守劳动法法规优良的,劳动行政部门采取如下奖励措施:
  (一)公开登报表扬;
  (二)在招调工指标审批方面给予优惠,其中对于用人单位当年申请的紧缺、优先工种指标给予优先解决。

    关联法规    

    第十条 用人单位连续两年年审评定为遵守劳动法法规优良的,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如下奖励:
  (一)发给《遵守劳动法法规的优秀单位》证书;
  (二)免予下年度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或被举报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除外)。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年审过程中未按时参加年审审查或未通过年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市级报刊上予以通报。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年审过程中未按时参加年审审查或未通过年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市级报刊上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用人单位办理相关劳动业务的资格,吊销用人单位劳资人员上岗许可证,直至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区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计划单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在各区域内按管辖范围搞好劳动年审工作。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各区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计划单列单位的劳动年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计划单列单位的年审工作人员,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用人单位依法审核,公正评定,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合法权益。如出现行政过错,由市、区劳动部门追究责任;如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第十四条 劳动年审收费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在年审审查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劳动年审评分表
┌─────┬───┬─────────────┬──────────────────┬─────┐
│ 内容  │ 分数 │    评分办法      │     扣分办法          │ 备注  │
├─────┼───┼─────────────┼──────────────────┼─────┤
│劳动用工手│35分 │办理用工手续的人数达到  │应办用工手续人数每减少3%,扣1分, │居民接比例│
│续办理情况│   │100%,得35分;在一周内  │如已办97%的得34分,已办94%的得33 │就业只适用│
│     │   │每补办用工手续3%,将在原 │分,以此类推;未按政府规定实行深圳市│于政府规定│
│     │   │基础上增加0.5分。    │居民按比例就业的,每减少5%,扣1分。│的相关行业│
├─────┼───┼─────────────┼──────────────────┼─────┤
│劳动合同订│15分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应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每减少10%,扣0.5│     │
│立和管理情│   │得5分;内容合法、条款完  │分,扣满5分为止;代签劳动合同,扣  │     │
│况    │   │备,得5分;签订合同各执  │1分;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扣4分;  │     │
│     │   │一份,得2分;建立劳动合  │签订合同未各执一份的,扣2分;未建  │     │
│     │   │同管理台帐,得3分。    │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的,扣3分。    │     │
├─────┼───┼─────────────┼──────────────────┼─────┤
│遵守工资分│20分 │工资按时发放,并且符合工 │拖欠工资每超过一个工作周的扣2分;  │     │
│配规定和工│   │资有关政策,得20分。   │员工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人数占 │     │
│资支付情况│   │             │总人数5%,扣1分;30%的员工工资水 │     │
│     │   │             │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此项不得分; │     │
│     │   │             │连续拖欠员工工资超过两个月,此项不 │     │
│     │   │             │得分;国有企业一年违反“两低于”原 │     │
│     │   │             │则,扣2分;国有企业连续二年违反“两 │     │
│     │   │             │低于”原则此项不得分。       │     │
├─────┼───┼─────────────┼──────────────────┼─────┤
│遵守工作时│15分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 │凡违反工时制度加班(不含规定的36小  │     │
│间和休息、│   │度和法定节假日休息制度, │时)每月人平均超过4小时的,扣2分;  │     │
│休假情况 │   │得15分。         │法定节假日强迫工人加班的每一天,扣 │     │
│     │   │             │3分:由于强迫加班而引起工人集体上  │     │
│     │   │             │访,此项不得分。          │     │
├─────┼───┼─────────────┼──────────────────┼─────┤
│遵守押金规│10分 │未收押金得10分。     │已收取押金,收取人数每增加10%扣1  │     │
│定情况  │   │             │分,扣满10分为止。         │     │
├─────┼───┼─────────────┼──────────────────┼─────┤
│用人单位制│5分  │建立考勤制度得1分;奖惩  │未建立规章制度的此项不得分;每少一 │     │
│定内部劳动│   │制度得1分;劳动用工管理  │项制度扣1分或0.5分。        │     │
│规章制度情│   │制度得1分;工资福利管理  │                  │     │
│况    │   │制度得1分;档案管理制度  │                  │     │
│     │   │得0.5分;员工培训制度得 │                  │     │
│     │   │0.5分。         │                  │     │
├─────┼───┼─────────────┴──────────────────┼─────┤
│遵守职业介│不定分│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每一人扣2分;未按规定收取中介费,每一    │只适用于职│
│绍规定情况│   │次有效投诉,扣5分;发布、刊登、张贴广告,未经批准,每次扣5分。 │业介绍机构│
├─────┼───┼────────────────────────────────┼─────┤
│遵守职业培│不定分│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每一人,扣2分;未按规定收取培训费,每一   │只适用于职│
│训规定情况│   │次有效投诉,扣5分;发布、刊登、张贴广告,未经批准,每次扣5分。 │业培训机构│
└─────┴───┴────────────────────────────────┴─────┘
  说明:1.年审单位的评分实行100分制,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专项扣分从其总得分中减去,其他各项扣完为止,不实行倒扣分。
     2.大型企业(500人以上)总得分90分以上为优良,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中型企业(100一500人)总得分95分以上为优良,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小型企业(100人以下)总得分98分以上为优良,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本点所说“以上”含本数)。
     3.存在招用童工行为年度年审不合格。
劳动年审的具体步骤
  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劳动部、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开展深圳市劳动年审工作。
  深圳市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在每年的2一6月份按劳动管理隶属关系到所属的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劳动年审。
  中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广东省属驻深的用人单位、深圳市属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市属股份制、责任有限公司、市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市属三来一补企业、民间科技企业必须在每年2至6月到深圳市劳动监察大队参加本单位的劳动年审。注6(注6:此段原文为:深圳市辖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在每年的1一4月份按劳动管理隶属关系到所属的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劳动年审。
  中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广东省属驻深的用人单位、深圳市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市属股份制、责任有限公司、市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市属三来一补企业、民间科技企业必须在每年1至4月到深圳市劳动监察大队参加本单位的劳动年审。)
  区辖企业,包括个体户,到所辖区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劳动年审。
劳动年审的步骤
一、领取手册
  (一)用人单位首次申报劳动年审,为使企业更全面正确地掌握劳动年审有关的政策规定,劳动年审的内容和程序,应当参加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举办的劳动年审培训班。
  (二)领取《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填好后,到劳动年审机构领取《劳动年审手册》。
二、自查自纠
  用人单位领到《劳动年审手册》后,按《手册》的项目和内容逐月如实填写,主要内容有:本单位劳动用工手续办理情况:执行本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有关规定的情况(主要是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旅游宾馆餐饮、交通运输、仓储、物业管理、商业贸易);境外人员在深就业办理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和管理情况;遵守工资分配规定和工资支付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遵守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遵守职业培训规定情况;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情况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等。在填写的过程中要认真对照有关劳动法法规的规定,如发现本单位存在有与劳动法法规规定不符的情况,自行整改,自我纠正。
三、审查核实
  (一)每年的2一6月份按劳动年审机构通知的时间要求,携带填好的《劳动年审手册》和有关资料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年审机构进行审查核实。注7(注7:此项原文为:1.每年的1一4月份按劳动年审机构通知的时间要求,携带填好的《劳动年审手册》和有关资料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年审机构进行审查核实。)
  (二)有关资料指:人员花名册、相关月份工资表、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暂住人员登记表、劳务工指标登记本、招用员工登记表、境外人员在深就业登记本、劳资员资格证(劳资员上岗证)等与劳动用工相关的资料。这里需要说明,提供材料的单位可能是年审工作人员对单位自查有疑问的或者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单位。注8(注8:此项原文为:2.有关资料指;人员花名册、相关月份工资表、暂住人员登记表、劳务工指标登记本、交纳保险金凭证、招用员工登记表、交纳城市劳动管理费(增容费)凭证、境外人员在深就业登记本等。这里需要说明,提供材料的单位可能是年审工作人员对单位自查有疑问的或者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单位。)
  (三)审核时,劳动年审工作人员对个别用人单位要进行实地核实,用人单位在必要时应积极配合劳动年审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四)劳动年审机构在收到《劳动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年审审查手续。注9(注9:此项原文为:4.劳动年审机构在收到《劳动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年审审查手续。)
四、整改、合格
  (一)经审查和实地核实达不到年审合格的用人单位,劳动年审机构将《劳动年审手册》及相关资料退回用人单位,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进行改正。
  (二)用人单位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如实认真改正。
  (三)在限期内进行改正后,再送劳动年审机构审查核实。
  (四)如改正再不合格或在限期内不进行改正的,劳动监察机构有权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罚)。
  (五)经审查和实地核实年审合格的用人单位,劳动年审机构代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年审手册》上盖劳动年审专用章。
  (六)领取下一年度《劳动年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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