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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关于设立汕头市南山湾工业园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0 生效日期: 2002-09-10
发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函[2002]127号

达濠区、河浦区人民政府:
  汕达府报(2002)19号文收悉。根据市委常委会议纪要(2002)18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届六十六次(2002)20号)精神,同意设立汕头市南山湾工业园。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南山湾工业园的范围
  南山湾工业园范围为“钱塘—马片区”2926亩土地,其中,属达濠辖区占地1584亩,包括未征1430亩、已征未出让154亩;属河浦辖区占地1342亩,包括未征1229亩、已征出让113亩。

  二、南山湾工业园土地管理及若干优惠措施问题
  (一)征用南山湾工业园内的土地,按规定应付还被征地者的费用,由达濠、河浦区政府作为征地的主体负责付还。达濠、河浦两区要与被征地村居签订合同,并做好当地村居的工作,尽量减少该费用支出。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二)征用南山湾工业园土地需要上缴省的有关规费(包括盐田建设基金、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帮助做工作,向上级申报减免;如不能获准,则由达濠、河浦区负责交纳。
  (三)征用、出让南山湾工业园土地须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测量费、图纸费、征地管理费、出让土地业务费),减半收取。
  (四)出让南山湾工业园土地须上缴市的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一项,予以免交,免交金额列为市财政对工业园的支持投入。土地出让金中应上缴省部分由市财政负责。
  (五)达濠、河浦区应尽快委托规划设计单位,对南山湾工业园统一进行规划,规划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责核拨。
  (六)南山湾工业园的土地平整和道路、排污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达濠、河浦区负责组织落实。
  (七)南山湾工业园土地由达濠、河浦区按规划安排出让,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出让发证手续。达濠、河浦区应制订统一、公开的工业园土地出让办法,按照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含量确定出让地价的标准,做到有章可循。
  (八)对于南山湾工业园内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收入属市有权支配的,一律免交。如出现有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此产生经费缺口,由市财政负责统筹解决。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明细表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达濠、河浦区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九)对于南山湾工业园内企业车辆通过海湾、得石大桥的过桥费,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1、在企业未有税源的建设初期(最长不超过二年),按企业投资的实际到位人民币金额,分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至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以下、10000万元以上至15000万元以下、15000万元以上四个档次给予补助。到位金额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部用车(不分车型,下同)的过桥费补助。每增加一个档次,给予增加一部用车的补助指标。每部用车每年补助10000元,其中,市财政负责8000元,区财政负责2000元。2、企业建成投产后,按年度纳税金额核定补助额,分为年上缴税收的地方收入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年上缴税收的地方收入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部用车的过桥费补助。每增加一个档次,给予增加一部用车的补助指标。每部用车每年补助5000元,由区财政负责。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则按其税收减免优惠前的正常应纳税款金额,套用上述档次确定过桥车辆的补助指标。

三、南山湾工业园的管理问题
  (一)南山湾工业园按辖区分别归属达濠、河浦区政府领导,并由其负责落实机构实施管理。该区域不再延续所在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濠、河浦两科技园区接受汕头高新区管委会和所在区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市政府2000年第70次、2001年第21次工作会议纪要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人员需进入南山湾工业园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原则上应事先通知工业园管理机构,由该管理机构派工作人员协助。工业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区内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按章纳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违章违法行为,除须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工业园管理机构也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南山湾工业园必须坚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导方向。进入工业园的项目,主要是投资额大、技术含量高、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同时,也可结合达濠、河浦两区的实际情况,适当发展其他工业项目;对于带有污染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具体由达濠、河浦两区按以上要求确定。
  (四)南山湾工业园属达濠辖区的154亩已征未出让土地,其征地遗留问题由该区自行理结。
  (五)南山湾工业园内的各项优惠措施只适用于新办工业项目。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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