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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集贸市场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3 生效日期: 2002-08-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中府办[2002]6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本着实事求是、宽严结合、灵活处理的原则,对历史原因造成主体不合格的集贸市场加以整顿和规范。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在8月底前结束。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望各镇、区、市属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这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规范市场主体的集贸市场是指2001年2月1日前(即中府[2001]21号文下发前)开办,室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摊档位50个以上,因没有办理建筑、消防验收或市场建设立项而不能办理《市场登记证》的集贸市场(具体见附件)。

  二、补办建筑验收手续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受理。补办房屋安全鉴定费按2元/平方米收取。

  三、需补办消防审核和验收手续的集贸市场,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向市消防局申办;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向所在地消防大队申办。

  四、待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完成后,市工商局将补办建设立项的市场有关资料提交市发展计划局办理立项手续。补办建设立项需提交如下文件:
  (一)市场土地使用证明或市场土地使用租赁协议。
  (二)市场所在地镇区政府加具同意意见的补办市场立项申请书。
  (三)房屋安全鉴定书和消防审核意见书。

  五、对市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但摊档位不足50个的,待具备开办市场条件后再申请补办市场登记手续,凡未达到开办市场条件和未经注册登记的,不得冠以“XX市场”名称,已冠以“XX市场”的字样或牌匾于8月底前拆除。

  六、今后开办市场按《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办理相关手续。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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