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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理顺我省森林公安机构管理体制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7-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2]6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理顺我省森林公安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理顺我省森林公安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意见
  我省各级森林公安机构自1982年组建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和打击贩卖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我省在1993年提前两年实现绿化达标,成为“全国荒山造林绿化第一省”做出了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我省森林公安机构在管理体制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管理体制不顺。特别是林场体制改革后,森林公安派出所未予以相应调整,出现企业、事业法人管理公安行政执法机构的现象。二是编制性质不适应。森林公安机构是执法机构,却使用事业编制,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三是执法经费无保障。森林公安机构人员经费和执法经费大部分未列入财政预算,影响了森林公安机构职能的发挥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四是队伍管理不规范。森林公安队伍补充人员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只能按事业单位进人要求办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理顺森林公安机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森林公安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把目前由各级林管局、林场管理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全部收归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直接管理,人、财等与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彻底脱钩,并按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布局。

  二、明确机构性质。各级森林公安机构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力量,统一列入地方公安序列。在全国森林公安体制调整前,行政关系上仍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工作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名称规范为:省森林公安局(加挂广东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牌子),××市、县(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市、县(区)公安局森林分局××派出所。

  三、规范编制和经费。按公安机关使用公安专项编制的要求,原各级森林公安机构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收回,改定公安专项编制。森林公安专项编制原则上按原有编制精简10%核定,即在原有编制3280名基础上核定公安专项编制2952名。具体由各市编办报省编办审批。
  各级森林公安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和业务经费按政法经费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个别地方财政有困难的,可先按行政经费标准列入预算,再逐步过渡。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森林公安机构改定公安专项编制后,录用、调进公安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实行省公安厅审核的制度。具体审核办法,由省林业局和省公安厅商定。同时要加强队伍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具体落实。林业、公安、财政、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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