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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和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7-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潮地税发[2002]130号
     对按总机构按规定收取的管理费和经税务部门批准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管理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但集体企业将场地、厂房、设备提供给其挂靠或承包者使用而收取的费用,不属上述管理费的范围,均应按收入全额征收“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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