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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加强药品质量和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6 生效日期: 2003-04-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药监办[2003]11号
各药监分局、各区县物价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预防、控制、治疗“非典型肺炎”工作已成为当前政府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药监分局、各区县物价局和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要求,在“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满足市场需求,稳定市场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药监分局要加强组织市场巡查,切实履行职责,坚决保证药昂质量,对主要药品经营企业要做到每日进行观场检查。要加大药品抽验力度,针对重点品种要求各药监分局在4月17日十五时前完成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重点为“八味方”中涉及的中药饮片的进货渠道及其质量,对直接由外埠渠道采购饮片的必须讲行质量抽验。 
  二、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各药监分局、各区县物价局要指定专人专线负责信息反馈。各药监分局和区县物价局应于每日十六时前以传真形式将当天“八味方”药品零售情况、市场价格动态、有关不良反应信息和其他异常情况上报市药监局和物价局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药品市场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三、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严把质量关,对原药材严格控制采购渠道,生产经营饮片要严格执行中药炮制的相关规定。 
  四、各级药品和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和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药品管理法》、《价格法》和本通知规定,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借机乱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向社会曝光,对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将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取消药品生产经营资格. 
  五、对按"八味方"销售的中药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凡本市范围内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销售“八味方”饮片每付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9元;代煎剂每付(一天两次量)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12元。 
  销售其他与防治"非典"有关的药品,属于政府定价的,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不得突破;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不得借机乱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 ‘ 
  六、各医疗机构和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保持药品、医疗服务、卫生防疫和医用耗材价格的稳定。 
  本通知自四月十六日起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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