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费[2002]14号
《关于江鹤公路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江交运(2002)4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令1998年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9)275号的有关规定,同意省道古崖线江门市江鹤公路改建工程(平原微丘及山岭重丘区一级公路标准,全长32.4公里,省计委批准的投资规模为20909万元)建设竣工通车并交付验收后,设置“江鹤收费站”(非经营性路桥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双向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设置江鹤收费站后,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统一使用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票据。收取的通行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按规定比例扣除管理费和维修费用外,全部用于偿还省道古崖线江门市江鹤公路改建工程贷款本息;还清贷款本息后即停止收费。
三、收费站须于每年三月底前将管理费提取比例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财务收支和各类车流量情况报表上报省物价局、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当地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
四、请通知收费单位到鹤山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附件:省道古崖线江门市江鹤公路江鹤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车次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摩托车 2
20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车.各种拖拉机 7
21座以上至50座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15
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 20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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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执行紧急救灾抢险任务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