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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2002-200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4 生效日期: 2002-07-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2002-2003社保年度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养老保险
  (一)社会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工资范围由600元至3540元调整为600元至4070元。
  (二)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计发基数由1182元调升至1357元。离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由295.50元上调至339.25元,增加43.75元;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由236.40元上调至271.40元,增加35元。其他企业计发基数由762元上调至840元,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由152.40元上调至168元,增加15.60元。
  (三)调整过渡性养老金缴费指数计发办法:以200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确定的缴费工资计算参保人(含已退休人员)平均缴费指数。
  过渡性养老金人均增资约17元,调整计发办法前后的待遇对比见附表一、附表二。
  (四)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新标准调整养老待遇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重新核定与本人实发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待遇差额部分由原渠道负担解决。
  对实施《中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征付办法》(中府[1998]53号)后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列入人事部门核定的退休待遇冲减,即重新核定的退休待遇差额为原核定退休待遇差额部分减去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的增加额。

  二、社会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征缴按综合费率的有关办法执行。待遇计发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按1357元,其他企业按840元执行。

  三、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征收基数由1182元上调为1357元,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1357元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2002~2003社保年度市属企业及机关事业养老待遇调整换算表》
附表二:《2002~2003社保年度其他企业单位养老待遇调整换算表》
二○○二年七月四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2002-2003社保年度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和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养老保险
  (一)社会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工资范围由600元至3540元调整为600元至4070元。
  (二)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计发基数由1182元调升至1357元。离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由295.50元上调至339.25元,增加43.75元;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由236.40元上调至271.40元,增加35元。其他企业计发基数由762元上调至840元,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由152.40元上调至168元,增加15.60元。
  (三)调整过渡性养老金缴费指数计发办法:以200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确定的缴费工资计算参保人(含已退休人员)平均缴费指数。
  过渡性养老金人均增资约17元,调整计发办法前后的待遇对比见附表一、附表二。
  (四)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新标准调整养老待遇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重新核定与本人实发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待遇差额部分由原渠道负担解决。
  对实施《中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征付办法》(中府[1998]53号)后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列入人事部门核定的退休待遇冲减,即重新核定的退休待遇差额为原核定退休待遇差额部分减去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的增加额。

  二、社会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征缴按综合费率的有关办法执行。待遇计发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企业按1357元,其他企业按840元执行。

  三、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征收基数由1182元上调为1357元,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1357元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2002~2003社保年度市属企业及机关事业养老待遇调整换算表》
附表二:《2002~2003社保年度其他企业单位养老待遇调整换算表》


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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