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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0 生效日期: 2002-06-2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函[2002]154号
各直属机构,福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8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总机构设在深圳市外,其深圳分支机构先在深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2.5.31  国税函[2002]489号
北京上海辽宁广东湖南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所得税实行统一汇缴的请示》(东证资财字[2002]24号)。现对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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