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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10 生效日期: 2002-02-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4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废止《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自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200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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