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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方案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5 生效日期: 2002-01-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粤高法[200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万鄂湘副院长在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关于实行涉外商事案件(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参照办理,下同)集中管辖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的以下具体情况:l、案件的数量。去年,我省共受理涉外(含涉港澳台)商事案件1042件,数量较多;2、案件分布情况。我省80%以上的涉外商事案件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汕头市,方案确定的管辖法院都在该范围之内;3、审判力量和审判任务的平衡。如果仅集中在广州和三个特区中级法院管辖,压力较大。佛山、东莞、中山中院涉外商事审判经验比较丰富,审判力量也较强,可承担部分审判任务;4、方便当事人诉讼。我省在地理上可大致分为东部、西部、北部和中南部,方案考虑到使当事人就近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我院经过认真研究,初步拟定如下集中管辖方案:   l、广州中院管辖本辖区的一审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个基层法院的二审涉外商事案件;
  2、深圳中院管辖本辖区和惠州、河源两个市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3、汕头中院管辖本辖区和潮州、揭阳、梅州、汕尾四个市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4、珠海中院管辖本辖区和江门、阳江、茂名、湛江四个市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5、佛山中院管辖本辖区和肇庆、韶关、清远、云浮五个市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6、东莞中院管辖本辖区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7、中山中院管辖本辖区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8、广州海事法院仍然管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中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
  以上方案是否妥当,特请钧院批示。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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