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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殡葬管理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9 生效日期: 2001-12-29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头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宗教事务管理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殡葬管理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更好地贯彻《汕头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和《汕头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殡改政策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宗教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就殡葬改革中户口管理、佛教徒焚化、医院太平房管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完善户籍登记、注销管理制度
  (一)凡辖区内常住户口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持医院或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派出所注销死亡者户口,缴交其居民身份证,并开具殡葬准许证。殡葬部门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殡葬准许证对死者进行火化,并出具火化证明。不进行火化和及时注销户口的,民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可分别按照《汕头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和《户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对超过半年时间,死者家属才向公安部门申请注销户口,又不能提供有效火化证明的,必须由居(村)委会出具证明,待当地街道查清原因、跟踪落实后,派出所才予以注销。
  (三)每月5日前,各地公安部门应将上月份常住人口死亡注销人数报市殡改办,市区的由市公安局汇总,潮阳、澄海、南澳的由当地公安局直接上报市殡改办(电话:8900620)。市殡改办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死亡注销数据计算全市及各地上月份的殡葬火化率。
  (四)各街道办事处于每月初向当地派出所领取常住人口死亡注销名册和出具殡葬证明名册,并向所在区民政局报送当月登记情况,再由各区民政局汇总后,到市殡仪馆查对、核实。

  三、加强对寺庙焚化佛教徒遗体的管理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所有的寺庙向社会开展焚化业务。鉴于僧尼有在寺焚化的习俗,允许僧尼在寺庙自行焚化,寺庙焚化的对象不能扩大至僧尼以外的佛教徒和社会人士,严禁非僧尼的遗体在寺庙焚化。
  (二)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寺庙进行认真清理、整顿,除经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焚化活动的寺庙外,坚持取缔其他非法焚化殡仪业务,并坚持经常性执法检查。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实施对寺庙焚化业务及殡仪服务的统一管理,加强指导和督促。为尊重佛教徒习俗,各地殡葬管理所应积极为佛教徒给佛教徒死者举行佛事提供场所。
  (四)各级宗教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力宣传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殡葬管理法规,主动做好广大佛教徒的思想工作,积极支持我市的殡葬改革。

  三、加强市区医院太平房管理
  (一)积极探索市区医院太平房由卫生部门管理归口于民政部门管理的改革,深入进行调研,拟订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待时机成熟时予以颁布实施。
  (二)各级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太平房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危重病人的监控管理,联合民政、公安部门共同打击地下仵工偷尸土葬行为,从源头上堵塞遗体流失的漏洞;确保殡葬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市区各医院应负起责任,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严格遗体交接手续,严禁在医院太平房设置水晶棺停放尸体,禁止在医院太平房举行遗体告别、出租花圈、出售寿衣等丧事活动。卫生、公安、工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太平房的执法检查,坚决取缔违规行为。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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