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1]543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技术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及收费标准的函》(粤交基函[2001]2050号)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进行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时,向委托单位收取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由你厅向我局申请正式收费标准。
附件: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委托审查工程预算或结算 建安工程费用 0.2‰-0.4‰ 具体收费标
2 委托编制工程预算及结算 建安工程费用 0.3‰-0.5‰ 准,由双方
3 委托审查工程设计概算 建安工程费用 0.3‰以内 在标准幅度
4 审查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建设项目总费用 0.6‰-1‰ 内根据工作
5 委托编制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工程总费用 1‰-5‰ 量大小.复
6 编制工程经济鉴定(评估)报告 1份 1-3万元 杂程度.技
7 委托审核工可报告投资估算 建设项目总费用 0.1‰以内 术难度等商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