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准予退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06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已由禁止出口改为限制出口。据此,我局决定,取消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出口不退税的规定。对出口企业1991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黄磷和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铝及铝基合金可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给予退税。所退税款,请各地在我局已下达的退税计划中解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